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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豐文

隨立法院新會期開議,九十六年度政府預算已送達立院準備進行審議,惟其中若干依循往年編列項目仍有待商榷,以內政部警政署與國道公路警察局所分別編列三百二十萬與四千七百餘萬元用於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即是一例。

有關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及各縣市警局之員警分配交通罰鍰獎金,係依據交通部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之罰鍰分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故依據交通部、內政部、財政部會銜發布「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為其發放罰鍰獎金之法源依據,惟其辦法卻存有相當爭議。

簡言之,由於交通警察取締交通違規之手法不外逕行舉發及開單告發,其中有七成係來自前者,而根據其交通罰鍰獎勵金之分配辦法,係不分內外勤人員、亦非僅限於執法人員,且不管直轄市或縣市取締案件,皆是分配對象與範圍,但質疑的是,員警本於職責執行勤務時所逕行舉發或開單告發之交通違規事件,本不應參與分配交通罰鍰獎勵金,否則無異變相鼓勵員警為求績效獎金而大量開出罰單。

進一步言之,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乃屬其應盡之職責所在,故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項明定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該條獎金之規定,公務員舉發所得稅以外之違章漏稅時,自亦應參照該條規定之意旨,不得領取罰鍰獎金。由上開法令,更凸顯其罰鍰獎勵金發放制度的設計不當與正當性不足。

猶記得民國九十二年六月間,接連發生貨車、計程車司機因抗議罰單太多、載著汽油衝撞官署的悲慘事件,凸顯警方取締交通違規太苛、過嚴的問題,外界更質疑警察「搶業績、分獎金」。根據媒體報導,警察大學蔡志中教授統計,台灣駕駛人每年接獲交通違規罰單的比例,高居世界第一位,以十八歲以上合格駕駛人數約一千一百萬人計算,每人每年平均收到一點五張罰單。

故上開獎勵金之提撥與發放,實有欠當,理應儘速廢止。否則警政單位亦應儘速修改相關規定,將罰金專用於交通安全改進及設置因公傷亡撫恤基金,取消現有績效獎金直接撥入執勤員警薪資帳戶的制度。

(作者為法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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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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