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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門撞傷母子 判賠143萬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89年清明節當天,嘉義洪姓男子搭乘兒子駕駛的自小客車時,疏於注意、開啟右前車門,致共乘機車的吳姓母子撞上車門受傷,吳母因此成殘,吳姓母子訴請求償,台南高分院判洪某共須賠償143萬餘元給吳姓母子,不得上訴。

89年4月4日近午,洪姓男子搭乘其子駕駛的自小客車,行經嘉義縣水上鄉中庄村附近時,因清明節嚴重塞車、車子動彈不得。坐在前乘客座的洪某打開右前側車門、欲下車查看車前後狀況,但洪某疏於注意右後方來車、貿然開門,致從後方而來的吳姓母子2人共乘的機車閃避不及、迎面撞上洪某車子的右前側車門。

吳某兩腿均受傷,被搭載在後的吳母有腰椎骨折合併脊髓受傷等傷害,經送醫治療後,嘉義醫院鑑定屬勞保殘障給付標準的第7級殘障。

受傷的吳姓母子訴請法院向洪某求償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與精神慰撫金等賠償。

台南高分院審理時,洪某否認有疏於注意右後方是否有來車、貿然開啟車門的疏失,且吳母為7級殘障,只減少36%多的勞動能力,不能把所有肇事責任全歸咎於他。

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調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5款明定︰「汽車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且案發時天候視線良好,洪某疏未注意後方來車、打開車門是肇事原因,足以確認洪某有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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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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