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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訊總統,違憲!
■許文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日前正式證實:其查黑中心辦案檢察官陳瑞仁,已於八月七日以「偽造文書」、「貪污」罪嫌之重要關係人身分,到總統府內訊問了陳總統。針對所謂「國務機要費案」,檢察官當面告知阿扁可能涉及的罪名及「可以請律師在場」。稍後,據各家媒體報導,檢察官還先行扣押了府內有關單據憑證等物件。
如此舉措,已經具備了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所定「訊問被告」的形式,亦即至少也把現任總統當作犯罪嫌疑人來加以偵訊,甚至採取「扣押物證」的強制處分,這不只是對於總統個人的濫權羞辱,甚且已嚴重到執行檢察官職務涉及「違憲」行為。即便陳總統個人可以唾面自乾,然而,凡是關心國家「法秩序」健全運作的有識之士,不能等閒視之。
憲法第五十二條明文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一條文,被稱為現任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在外國法例,像法國、義大利等國家,也有相同的規定。
其立法本旨,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作成的「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指出:「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藉以確保其職權之行使,並維護政局之安定,以及對外關係之正常發展」。
曾任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官、現為憲法學教授王文,於「中華民國憲法論」一書中亦曾就第五十二條的立制緣由闡釋指出:「我國亦循民主憲政之成例,對總統為特別保障之規定,以示尊重總統地位,兼以防止政見不同者挾嫌誣陷,有傷國家榮譽。」(第一五六頁)。
至於本條文用語所謂「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其範圍是否包括連傳喚(偵訊)、拘提、搜索、扣押都不行,還是僅止於不得「起訴」(含公訴、自訴)而已?
憲法學泰斗林紀東教授所著「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曾論及:「總統在職期中,既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則刑事訴究上一切有關行為,如傳喚、拘提、搜索及扣押等(參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自不得對總統為之。」又指出:「總統之所以享有上述特權,實恐奸人藉事生非,以妨礙總統職權之行使,破壞政局之安定,亦欲以維持國家元首之尊嚴。」(第一七○頁)。
薩孟武教授所著「中國憲法新論」第二一三頁所述見解亦同。李惠宗教授亦認為,所謂不受刑事訴究,表示總統任職期間不接受檢察官調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第二一六頁)。
由上述憲法學界的通論,可知總統刑事豁免權有嚴肅的憲政意義,檢察官不得對現任總統進行刑事訴究上的偵查行為。
吾人絕非有愛於陳水扁個人,而是著眼於國家憲政體制的維護;請國人冷靜、理性地穿透政治恩仇,謹守民主法治之大是大非。
(作者為律師、法務部顧問,曾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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