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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潑」婦 手機定位 洩漏行蹤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60歲婦人謝柳不滿同居人與陳婦感情曖昧,凌晨時分前去潑陳婦硫酸,檢警偵辦,謝婦強調案發時在家中睡覺,但手機通聯卻顯示在案發現場附近,推翻不在場說法,加上被害人指證歷歷,高院判決謝婦須賠償111萬1798元確定。

本案刑事部分,高院是依重傷害罪判處謝婦徒刑5年4個月,民事部分,法院考量被害人時年僅40多歲,卻因為謝婦傷害而一眼失明,外貌受影響,須面對他人異樣眼光,精神慰撫金就准了100萬元。

法院判決指出,謝婦91年3月13日凌晨,前去北市文山區景華街144巷,潑灑硫酸,造成陳婦顏面、頸、胸、手嚴重灼傷,甚至左眼不得不摘除。警方鎖定謝婦,但她辯稱事發當晚11時就寢,凌晨5時許起床,就前往上班,根本不可能在案發現場。

不過,謝婦的手機卻洩漏謝婦行蹤;通聯紀錄顯示,當晚近10時許至凌晨間,手機都有在使用並移動,午夜案發前夕,受話基地台更在景美景中街,距離案發地點不到800公尺,法院進而認定涉案人就是謝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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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7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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