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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青少年?

■ 武彥廷

中部某大學碩士生涉嫌在網站公開張貼「固定包」等找人包養的訊息,每月要價八萬元,被警方查獲到案,訊後,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移送偵辦。

廿三歲的人,自己要出賣自己的靈肉,然後被當成兒童或者少年來對待?按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第一條,是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特制定本條例。廿三歲,讀到大學碩士,還算是兒童或者少年嗎?不過這條例的第廿八與廿九條,寫得又好像是非針對兒童與少年,然後就讓警察拿來大作文章,搞網路釣魚。

我贊成保護兒童與少年,但不認為成年人在自願情況下要出賣自己靈肉,需要受法律的約束和處罰,成年且具有正常行為能力的人,本來就要對自己負責。用一套名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來套用在成年人頭上,會不會太可笑了?

(作者從事自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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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6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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