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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茂林:認罪協商 應避買罪口實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新竹地檢署公訴檢察官的認罪協商率高居全國各地檢署之冠,是好、是壞?法務部長施茂林昨天視察時說,這個機制有助提昇司法效能,但他還是希望大家在執行時,要避免落入犯罪者透過這項機制可以「買罪」的口實

另外施茂林也指示新竹檢方,在對被告做出附帶條件的緩起訴處分時,應把「捐助善款」和「服義務勞役」2項附帶條件交互運用。也就是對於經濟困難者,給予服義務勞役的機會;對於經濟良好、又漠視法律者,也不給予捐錢了事之機。

針對認罪協商率高居全國各地檢署之冠,竹檢檢察官林忠義直言,他聽聞法務部對此頗有意見,因此想要了解部裡面對此議題的真實態度。

此外他也說,現在公訴實務側重證據法則,但這部分無論是在大學法律系或是司法官訓練所都沒有開班授課,建議法務部分批調訓公訴檢察官,或由部編「參考書」教戰。

施茂林回應說,公訴制度有助提昇檢察官的工作形象,公訴檢察官針對證據不足的案件進行認罪協商,把砲火集中對準未認罪協商的案件是件好事,但執行認罪協商時要衡平院方的判刑刑度,且避免公訴品質弱化。

他同意認罪協商做得好、做得多,也意味著當地院檢互動良好,但因各地實施狀況不一,仍有些地檢署認罪協商率奇低。當初他在部會中,因為有認罪協商的個案遭到質疑,所以居於提醒之意,要求各地檢署注意這項機制的運作,並沒有其他意思。

但他還是希望大家在執行時,要避免落入犯罪者透過這項機制可以「買罪」的口實;至於是否調訓公訴檢察官或部編和證據法則相關的教戰手冊,將會評估。


何謂公訴檢察官

被告經偵查檢察官起訴、移審法院後,檢方即由公訴檢察官到法庭內闡述被告犯罪事實,運用交互詰問技巧論述被告涉案過程,並在最後論告被告罪行與刑責。

公訴檢察官看似與被告立場對立,但並不是告訴人(指案件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而是國家法益的執行者,必須針對被告有利、不利證據,做持平與並陳的論述,供合議庭審酌及判決。

(記者胡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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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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