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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性侵3姊妹 忍辱10年揭獸行

〔記者郭永祥/高雄報導〕因為一句「你強姦我,還敢打我!」驚爆一段長達10年的性侵人倫悲劇!

高市一名45歲男子涉嫌於10年前和妻子離婚後,開始性侵3個女兒至今,當時已10歲的大女兒最先遭殃,次女、么女長大後也接連受害,直到上月底,次女才在男友的鼓勵下勇敢報案,揭發獸父的變態行徑。

該名男子與前妻育有3女,大女兒已嫁為人婦,且生下一子,但未成年的次女和么女仍與父同住,今年報案前仍受其欺凌,儘管男子極力否認,但3名女兒指證歷歷。

男子10年前離婚之後,妻子改嫁,3名女兒的監護權歸於他,當時大女兒才10歲,某晚男子趁次女、么女熟睡,將大女兒叫進他房間,以教女兒認識身體為由,脫掉她的衣服性侵得逞。

大女兒身心受創,又被父親威脅不可說出去,否則2個妹妹就遭殃,只好痛苦忍耐,獸父食髓知味,之後每週一次,均利用夜裡次女、么女熟睡之際犯案。

大女兒出嫁後,次女、么女接連慘遭性侵。直到上月某日,男子工作完返家,撞見次女和男友在客廳裡卿卿我我,勃然大怒,向次女用力揮一巴掌,次女一氣之下哭喊「你強姦我,還敢打我!」

男友一聽當場愣住,事後不斷鼓勵女友要勇敢面對,並於上月底陪同她去報警,才揭發此一長達10年的性侵人倫悲劇,警方偵辦後已將本案函送法辦,市府社會局也已介入處理。


小法典/強制性交罪

父親與兒女發生性行為,若以強迫手段、違反兒女意願,刑責與一般強制性交犯一樣,均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法律上不會因加害人與被害人有父子或父女關係而加重刑期,刑期為3至10年,但若強制與未滿14歲的兒女性交,刑期則由7年起跳。

若與16歲以下的兒女發生性行為,不論是否以強制為手段,也不管加害人與被害人關係,加害人均屬觸犯刑法227條與幼女幼男性交罪,最重可處7年,若是被害人未滿14歲,刑期更重,為3至10年。(記者劉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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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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