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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七十多年月退 不是神話
教職員退休條例 非改不可

■林美瓊

教育部月前提出了「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該草案試圖矯正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的諸多不合理現象。教育部的努力值得喝采,然而此一草案目前應仍身處立法院的冷宮中,不知何年何月才能獲得立委諸公的青睞而予以審查;媒體所給予的關注亦頗為有限,且報導重點多集中於八五新制及提高退休金提撥率等事項,反而忽略了該草案同時試圖修正的很多不合理現象。茲舉其二於下。

現行退休條例,對於月退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與其遺族支領月撫慰金並未有年齡或年限的規定,以致月退者之月退金及月撫慰金可能合計支領高達七十餘年的荒唐現象。

在目前的台灣,老年新娶或續弦的現象時有所聞,上述支領七十餘年月退撫金的情形,也就不足為奇。例如某人於五十歲退休,並開始支領月退,假設當他於七十五歲死亡時,已領取二十五年月退金。若該退休人員於晚年再娶一年輕女子為妻,則該員過世後,其年輕遺族仍可繼續支領月退撫金達數十年。換言之,一位教職員為國家服務二、三十年之後,卻須由國家供養他本人及其遺族六、七十年,這對於所有辛苦繳稅卻「福薄利淺」的其他納稅義務人而言,真是情何以堪?

其他又如離職規定方面,現行條例完全不具彈性。設若一位教職員於任滿二十一年時選擇離職,其所獲待遇與服務滿二十五年的情況將是天差地遠。不知「二十五」這神奇數字所表示的意義何在?為何服務滿二十五年就比二十或二十一年神聖許多?這種「全有」或「全無」的設計頗為荒謬。有人或許要說:這人多撐個四、五年到退休不就好了嗎?問題就在這裡:這種規定等於變相鼓勵早已「心不在此」的教職員繼續硬撐到可以領取退休金為止。除非政府的本意是希望所有學校的教職員以儘量不變動為原則,否則現行規定無異阻礙了活絡學校人事的可能。

若能盡量修訂為彈性化且合理的離職規定,讓有心離職者可以獲得適當的離職金,相信應可多少釋出一些工作機會,對於解決目前的失業問題或有些許幫助。(作者為退休公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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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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