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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選舉 重點不在廢保證金

■王曉麟

自由廣場本月十八日刊登潘翰聲先生所撰「公費選舉先廢保證金」一文,對於選舉制度及影響抒發憂國憂民之思,令人佩服。惟筆者有不同之想法。

首先就公費選舉而言,公費選舉係指政府直接以金錢補助,或免費提供各種服務間接補助候選人之競選活動花費。前者為政黨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金,此種補貼制度並非我國所獨創,例如美國對總統選舉候選人及政黨之補助,日本對國會議員選舉政黨之補助及德國對聯邦眾議員選舉候選人及政黨之補助均屬之。至於後者,諸如印製選票、印發選舉公報、免費提供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時段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及公辦政見發表會等,均為公費選舉之範圍。這些規定,事實上對於提供更多有志參與公職者之機會,避免選舉經費不當花費方面,多年來之貢獻實不容抹煞。

其次,從政治經濟學角度探討候選人保證金制度之存廢。廢除候選人保證金制度,是否即能夠達成吸引優質人才參選之理想,是個有趣的議題。

公共選擇學派基於完全理性之假設,認為個人是追求自我利益的理性計算者,會以理性自利與個人偏好來創造理性的集體行動。但是作為公共財之一的民主政治,價格機能無法在市場運作中發揮配置功能,造成公共資源誤用、浪費、價格不當等「共同享用之悲劇」(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既然純然基於自利動機為誘因之市場經濟如此,那麼選舉更不免於此種悲劇。

倘若候選人並非基於政治理想,而純粹是希望藉由選舉達到個人宣傳目的,所耗費之社會成本與行政資源由全民買單,實屬不公平。又如參選爆炸致選票冗長,則將影響選民判斷與圈選,甚至造成投票意願降低,則與提高政治參與不符。因此廢除候選人保證金制度,究竟是實現優質人才參選之理想,或是造成人人爭相參選,造成公共資源浪費的共同享用之悲劇,頗值得深思。

當前台灣選舉最大問題,在於政治權力與經濟利益之掛勾過於深沉,而相關法律制度又缺乏對民選公職人員之課責機制,以致造成惡質選風。筆者認為,候選人保證金制度仍有其存在價值,當務之急當是建立公職人員之課責機制,否則單純廢除候選人保證金制度,並無法實現這些理想。(作者為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博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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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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