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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訊禮遇 令人不解

記者楊國文/特稿

「立委能,施明德不能」?同樣是違反集遊法被約談,中正一分局日前約談立委劉文雄、陳朝容到分局偵訊,何以警方昨日只能親自到倒扁總部就訊施明德等人?令人百思不解。

司法人員執法,有其整體考量,但執法首重一致、公平性,昨天警方的動作,已引起部份官警私下抱怨作法欠當,警方不僅需對外界釋疑為何對施「大開方便之門」,可預見的後遺症,很可能是若民眾均要求比照施明德享有的「就訊」禮遇,警方如何因應?

從過去案例看,「就訊」的偵查方式,通常是禮遇當事人的身分特殊、安全考量才為之,特別是有無「必要性」占舉足輕重因素,因此,司法實務上,檢警就訊當事人案例不多,通常是針對重大司法案件,對象為第一家庭或現任高層官員。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就訊證人」規定,凡是證人有無法親自出庭應訊的理由,檢方審酌後認為合情、合理,均可選擇「適當處所」就地訊問,並不限證人住所;實務上,就訊不限證人,被告對象也適用。

因偵查沒有形式限制,就訊的偵查處所可視偵查需要、環境而定,故SOGO案中,檢察官尊重第一夫人吳淑珍身分特殊,以及考量其病情等緣故,選在台大醫院就訊她,屬適當的場所。

九十二年三月中旬,當時偵查興票案的北檢主任檢察官林邦樑為查明李前總統有無授權宋楚瑜開立「秘書長專戶」,前往鴻禧山莊就訊李前總統,為就訊的知名案例之一。

但同樣是興票案,檢方就訊被告宋楚瑜卻引發極大爭議。八十九年總統大選後,承辦此案的北檢主任檢察官洪泰文於四月二十七日赴宋楚瑜辦公室就訊宋;不過,由於宋是他字案被告,當時未傳出身體不適或其它特殊情況,也非現職高官,北檢移樽就教,大多數法界並不認同。

就訊或傳訊,何者適當,雖無具體標準,但仍有脈絡可循。

偵辦頭目津貼案的花檢檢察官李子春,堅持以證人身分傳訊陳總統到花蓮出庭作證,法界人士一面倒認為,基於尊重總統及考量安全、「訴訟經濟」等因素,若檢方赴玉山官邸或囑託北檢就近「就訊」總統,應較為適當,李子春作法並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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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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