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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活躍地方 調解易獲認同
〔記者陳維仁、黃美珠、謝鳳秋、蔡文正/綜合報導〕今年獲中央頒發調解委員最高榮銜「行政院長獎」、去年個人調解成功案件達兩百五十一件的「調解達人」許文棟表示,民代不得兼任調解委員的規定不合情理,中央、立委應再修法恢復原有規定。
許文棟是現任新竹市議員,依照新修正的「鄉鎮市調解條例」,下屆起,將不得再擔任調解委員。
彰化縣伸港鄉調解委員會主席柯朝寬表示,鄉鎮市民代表在地方屬於較活躍的族群,出面處理地方事務,較易獲得民眾認同,內政部規定鄉鎮市民代表不得擔任調解委員,明顯有些過當。
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委員會得調解民事、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不論雙方當事人以前爭執如何,經委員會調解成立後,並報由鄉鎮市(區)公所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
內政部統計指出,幾年前全國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功的民、刑事案件,一年就超過六萬件,這些案件經送法院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不但節省龐大司法資源,也替當事人省下無數時間與金錢。
曾任警政廳副廳長的別棟甫已七十五歲,現任豐原市調解委員,他說,調解委員是義務職,出席一次車馬費七百元,豐原市調委會是作為委員間聯誼費用,預算刪成一元,頂多是委員不去聯誼,但作業費被刪,調解業務勢必難以運作,對廣大的民眾來說反而不利,請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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