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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容妻賣淫 無權告通姦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新竹市某現任里長與固定買春對象「春嬌」(化名)發生感情,但2人最近因傷害官司對簿公堂,春嬌丈夫直到傷害案訴訟才知綠帽罩頂,控告2人通姦,但檢察官認為他放縱妻子在外賣淫,喪失告訴權,對里長、春嬌均不起訴。

開應召站 他僅勸告

里長坦承,妻子罹患癌症多年,5、6年前往生。他因生理需求,到竹市某私娼寮買春時結識老娼兼賣淫的春嬌,2人談話投契,為免沾染花柳病,他長期、固定和她性交易,進而日久生情,雙方雖無同居,卻成為男女朋友。

里長說,3、4年前起,春嬌常向他調現,甚至要他辦卡供她信用貸款或預借現金,這幾年他欠下至少200萬元卡債。

為此里長有意疏遠,並希望她能夠還錢,2人年初還因談判起衝突,拉拉扯扯間,坐在機車上的春嬌摔倒,被機車壓斷左腿外側踝骨。

女方因此氣得狀告里長傷害,承辦檢察官依傷害罪嫌向院方聲請簡易處刑;春嬌丈夫接獲聲請簡易處刑書,才知分居已久的妻子另有男人,氣憤難耐,具狀控告「志明」和「春嬌」通姦、妨害家庭。

與人通姦 她不起訴

春嬌丈夫向檢方坦承,原先不知妻子開應召站兼賣淫,後來知道後,慢慢勸她不要從事該行業,但無法馬上阻止,勸阻過程她仍陸續從事。

檢察官據此認為春嬌丈夫顯然知道她在賣淫,卻又容許她陸續為之,有縱容的情況,所以喪失告訴權,提告通姦根本不合法。


小法典:刑法第245條第2項,通姦者的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一般買春、性交易案中,除非所嫖對象是少女,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否則通常罰妓不罰嫖。

但如果嫖客明知性交易對象已婚,或賣淫者明知買春者乃有婦之夫,雙方都有可能構成通姦罪嫌。

但現實中性交易買、賣雙方通常不會「問了再上」,對彼此婚姻狀況並不了解,也就沒有犯通姦罪的「故意」,在通姦罪不處罰過失犯下,自然也就不會成罪。

本案春嬌丈夫明知老婆在外賣淫卻要提告通姦,根據刑法第245條第2項,通姦者的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檢察官才會對里長、春嬌2人做不起訴處分。(記者黃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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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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