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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NCC組織法 明定人事權

〔記者王貝林、施曉光、許敏溶/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明定獨立機關人事權屬於行政院,由閣揆提名、總統任命,不必經立法院同意,NCC委員人數也由十三人減為七人。

為免再出現獨立機關首長拒不下台的情形,NCC組織法修正草案另增訂主委、副主委和委員免職規定的「龔照勝條款」,明定若有因病無法執行職務、因案受羈押或起訴、廢弛職務或其他足以影響機關信譽及個人職務正當性的失職行為時,閣揆即可予以免職。

草案也將NCC委員任期由三年改為四年,除主委為特任官外,副主委及委員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任用;同黨籍委員不能超過二分之一。

立法院長王金平則質疑,修正草案有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做為獨立機關的作法,對未來能否順利修法,持保留態度。

國民黨團書記長蔡錦隆表示,雖然NCC組織法必然要修法,但不必這麼急,應按部就班,何況依大法官解釋有兩年半的緩衝期,他質疑行政院究竟在急什麼?在野黨絕對不會隨之起舞。

NCC主委蘇永欽指出,身為被修改組織角色他不便發言,至於NCC是否合憲,大法官已作出說明,倘若行政院或立法院對NCC運作有意見,他願前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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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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