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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換雇主期間 不算在台工作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外勞若與雇主發生不可歸責外勞的勞資爭議,等待轉換雇主的這段期間,就業服務法規定應與外勞在台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勞委會擬發布解釋令,讓外勞轉換雇主的等待期,可不計入在台工作期間。這項解釋令將於10月20日起生效。

目前勞委會規定,外勞在台工作許可期間最長二年,期滿之後,雇主可以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也就是說,連同展延期間,外勞可在台工作三年,累計在台工作期間不得超過六年。

不過,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5項規定,外勞若經許可轉換雇主、或轉換工作,這段等待期,需和其在台工作時間合併計算。過去就曾有外勞轉換雇主,等待期長達半年,找到新雇主之後,實際在台工作的時間還得扣除這段等待期,可賺取報酬時間相對縮短。

勞委會擬發布新解釋令,未來外勞若和雇主發生不可歸責外勞的勞資爭議,外勞轉換雇主的等待期,將不計入外勞在台工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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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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