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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質詢偵查中個案 昔高育仁提案 今高思博推翻

記者彭顯鈞/特稿

立院司法委員會曾於民國八十九年,由當時國民黨立委高育仁提案通過一項決議,即「司委會因預算之審查、執行,法案之審查及重大司法政策之了解,得邀請法務部等首長列席備詢,但不得針對偵查中個案質詢」。

立院的決議經常形同具文,不足為奇。今天,公然針對司法個案安排專案報告的國民黨立委高思博,正好是高育仁的兒子,卻有違司委會當年的決議,真是何其諷刺。

或許當年「不得針對偵查中個案質詢」的決議,不包含已偵結起訴的案件,然而,如果司委會不應該論究偵查中個案,卻能對審判中個案「指摘東西」,豈不荒謬?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及「獨立審判精神」,任何人都不應該對偵查中或審判中的案件,以任何方式進行有形無形的干擾。

如今,國會公然對審判中案件「說三道四」,部分立委樂在其中,踐踏國會尊嚴在先,破壞司法獨立在後,甚至一副正義化身的神情,何止荒腔走板!

過去,司委會經常邀請檢調首長列席備詢,立委忙著針對個案提出各種關切、爆料、案情預測,甚至下指導棋,司委會可悲地淪為立委作秀的場合,如今,情況未見改善,司委會等於是「干預司法委員會」。

法治成熟的國家,國會和媒體對偵查中、審判中的案件有「主動迴避」義務,以免政治力或不正確訊息,誤導案件的偵查與審理,對當事人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害。

台灣部分媒體有「未審先判」的現象和習慣,對人權的侵害難以言喻;如果國會也把「干預司法」視為合理或成為常態,對司法獨立與人權保障而言,將是難以挽救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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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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