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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踐踏大法官的善意

■ 黃帝穎

十月十日,在台灣舉辦國慶大典同時,泛藍群眾發動了所謂「天下圍攻」的群眾活動,過程中,倒扁總部以電台播送的方式,號召群眾任意佔據街道,並向未申請路權的路段挺進,意圖藉由癱瘓交通的方式對陳總統進行「逼宮」行為。當然,人民本有集會遊行的權利,吾人對此表示尊重,但若到達濫用的程度,危及一般社會大眾的利益時,公權力即應該立刻予以適當控制,以維護社會秩序之安寧。

惟令人遺憾的是,公權力介入時間過晚、執行不力,台北市一度成為無政府狀態,讓吾人嚴重質疑我們到底是選了一個什麼樣的市長,竟無力「事前保障」經合法申請雙十活動之與會市民、卻縱容非法集會群眾於其中橫行。然更有甚者,「事後責任」之追究,一向「自稱」「獨立性」與「公正性」的NCC,對於倒扁總部以電台播送的方式指揮群眾違法,如此明顯的煽動行為,已公然破壞社會秩序並挑戰台灣法律尊嚴,卻仍置之不理,粗糙的決策,其中是否帶有政治動機?又有無形成與藍軍及馬市府對違法集會之縱容,為事前事後呼應之可能?實不無疑義。

人民表達思想的言論自由與廣播電視媒體的新聞自由,固然為我國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利,但憲法第二十三條同樣也要求自由權利的行使不得危害公眾利益與社會秩序,此乃基於國家對大多數人民的保護義務。依廣播電視相關法律的規定,傳播媒體不得播送違背法令或公共秩序的內容,否則即為違法,因此,NCC應該確實執行法律所賦予其的行政任務。對於實質上已造成群眾違法行為之電台,卻認為其並未牴觸法律,如此令人匪夷所思的決定,沒有合理的理由,沒有令人信服的論證,完全顯示NCC權力運作的恣意性。

前些時日,大法官以釋字六一三號宣告NCC違反「責任政治」而違憲,卻仁慈的給予NCC長達兩年六個月的緩失效期間。今日,我們即刻認識到了大法官對此違憲機關表示善意所付出的代價,NCC的怠於職守,行政體系束手無策,因為他們的「獨立」,人民找不到該負政治責任而去職的官員,行政機關對其沒有任何有效的「制衡機制」,這些劫後餘生、名亡實存的部分NCC委員們,在之前為保全自身權位而於報章媒體上對大法官歇斯底里後,即刻讓大法官的宅心仁厚蒙上陰影。

儼然的,違憲的NCC已經不是「獨立機關」,而恐是「獨立政治團體」,NCC的產生與人事任命,仍然無法成功跳脫特定政黨的操控,因此吾人以為,NCC此違憲機關對紅潮藍軍集會合法的解釋,只能稱得上是一個無法律內涵的「政治決定」。

(作者為台灣青年智庫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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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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