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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長老通姦 判賠百萬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通姦代價可不輕!除了涉及刑法通姦罪,受害當事人還可提出民事求償!

嘉義地區一名曾任教會長老的黃姓男子,利用宗教輔導名義與一名已婚的李姓女子通姦達20餘次,李女丈夫飽受精神打擊,打官司向黃某民事求償300萬元,台南高分院判黃姓長老應賠李女丈夫100萬元。

李女丈夫控訴,黃姓男子與他們家人熟識,但黃某竟以宗教輔導名義為由,從93年11月間至94年3月初,分別與其李姓妻子通姦,前後發生20餘次性關係。直到94年3月初,李女丈夫會同警方在他位於嘉義地區的住處,當場逮到黃某與妻子通姦實情,並提出民、刑告訴。

刑事判半年可易科罰金

黃某因涉刑法相姦罪名,刑事部分,被嘉義地院簡易庭判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民事部分,受害的李女丈夫痛陳,黃某是他的好友,竟然膽大妄為與其妻通姦多次,連在他家中也不避諱,東窗事發後,黃某還告訴其妻「一切都是上帝意旨」,提醒其妻接受訊問時不要承認,讓他個人尊嚴、婚姻與家庭被破壞的體無完膚。

被告長老指稱被仙人跳

李女丈夫為此辭去原本待遇穩定的工作、遠離傷心地,對於所受重大創傷,他決定向黃某求償300萬元。對於李女丈夫的控訴,黃某在審理時一再執詞是被對方「仙人跳」;李女丈夫強烈駁斥黃某如此說法無異是在他的傷口上撒鹽。

全案已在台南高分院審結,合議庭認定,黃某與李女的通姦行為,確對李女丈夫造成精神上的重創,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條件,判黃某應賠償李女丈夫100萬元精神慰撫金,100萬的判決已經確定;若李女丈夫對於法院判賠金額不服,仍可再上訴。


小法典/通姦 告訴乃論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依刑法第245條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記者王俊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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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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