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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心女大學生 撿到提款卡 盜領變詐欺

〔記者張瑞楨/豐原報導〕台中縣某大學二年級的張姓女學生,2月底撿到同學的提款卡,盜領6000元拿來繳房租,事後被發現後已與同學和解,她原本以為只涉及「侵占遺失物」,未料因為法院多次開庭均未到,她變成「詐欺通緝犯」,昨日在學校附近住處被捕。

女學生對於自己單純「侵占」變詐欺深感不解,但律師陳建良說,刑法數年前修正時,已把用提款機盜領現金的行為,增列入詐欺罪的範圍內,她持撿到的提款卡盜領現金,屬於「使用詐術欺騙機器」,才會被法院依詐欺罪通緝。

這名年僅22歲的女學生,昨天被台中縣豐原警分局員警於住處逮捕時,她頗為詫異地說,她與被害女同學已達成和解,且也已還給對方1000元,她因長期在外打工並在學校附近租屋而居,不知法院通緝她。

張女說,她出身於家境欠佳的單親家庭,今年2月她於校內撿到用塑膠套裝的提款卡,塑膠套內還有寫著數字的紙條,當時房東向她催繳房租,她又尚未領到打工薪水,一時貪心持卡於校內提款機輸入紙條上的數字領錢,竟然讓她領了6000元,帳戶內僅剩700多元餘額。

被害女同學向霧峰警分局報案,警方很快從提款機監視器查到她涉案,她當時向對方道歉,也約定分期付款償還6000元,但仍被法辦,且涉及詐欺罪嫌。


小法典/盜領屬詐欺

刑法335條、339條規定,侵占提款卡觸犯侵占遺失物罪,處500元以下罰金;盜領部分觸犯詐欺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過去因拾獲與盜領兩種行為連續發生,屬於牽連犯,法院只用刑責較重的詐欺罪量刑,但7月1日刑法新制上路後,刪除牽連犯的規定,兩罪可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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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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