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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AMC收不到外銀債權移轉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配合金管會政策成立的「陽光資產管理公司(陽光AMC)」,自3月底成立以來,已納入41家金融機構、57億多元的低收入債權;但成立半年來,外商銀行的相關債權,不但未入股也未賣出,儘管外銀強調「已配合停止催收」,但本國銀行認為,政府執行政策明顯大小眼。

為解決低收入戶的雙卡債務問題,金管會要求台灣金聯負責成立「陽光AMC」,由各銀行篩選出符合失業、低收入戶資格的債權,採取「以債做股」的方式,共同成為陽光AMC的股東;這些債權由銀行移轉予陽光AMC,在「不主動催收」的前提下,由陽光AMC提供服務。

為順利讓相關債權得以移轉,各銀行都在3月底、4月初密集召開董事會,半年過去了,除了本國銀行的債權順利移轉、交割,並逐一點交,信合社相關債權也正進行移轉中;台灣金聯估計,屆時納入陽光AMC的債權金額,可望達到58億元。

但令銀行業者質疑的是,當時外商銀行以「必須母行同意」的理由要求暫緩執行,但至今並未配合政府政策,主管機關似乎也「束手無策」,導致外銀的相關債權,未移轉也沒有售予陽光AMC,本國銀行卻以債權金額1%的比例,成為陽光AMC的股東。

據了解,外商銀行當時是依據該國的規範,表示子行無法投資國內的AMC,因此,無法配合「以債做股」,只能依據評價模式,將手中相關的不良債權「作價售出」,由台灣金聯或陽光AMC買下;不過,外銀對手中的不良債權,卻開出極高的價格,台灣金聯在評估回收率、買下後無法主動催收等因素後認為,高價買下將對本國銀行不公平,最後卻導致作價出售的方式最後也不了了之。

對此,外商銀行則強調,外銀已對此債權配合執行「停止催收」的政策,至於相關債權未來要如何執行,端視政府的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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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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