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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 卡債族可獲兩月喘息期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為讓債務協商機制更為人性化,銀行公會昨日初步通過,針對已通過債務協商,卻因「重大傷病」或「失業」而無法還款的卡債族,可在主債權銀行認定後,給予兩個月的「喘息期」,暫時不繳款也不會毀諾,該案雖須經理事會同意後才可實施,但對卡債族而言,仍是一個好消息。

因應債務協商平台將在年底退場,立法院本會期又將審理「債務清理法」,銀行公會昨也決議,將成立一個類似債務協商平台的「前置機構籌備委員會」,也就是未來卡債族若要聲請破產,必須先向該前置機構協助與銀行協商還款,若協商不成,才能走上聲請破產一途。

有鑒於部分債務協商成功的卡債族,卻因失業等因素,導致無法依約還款,但依據債務協商平台的規定,只要一期未還款就形同「毀諾」,銀行即可恢復催收;為體諒卡債族的困難,銀行公會昨日開會討論,是否可給予有困難的卡債族一個喘息的機會。

在「大部分」銀行同意的狀況下,銀行公會昨日決議,針對已通過債協、開始還款的卡債族,如果發生「重大傷病」或是又遭逢失業,導致每月應繳款的款項無力繳付,卡債族可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申請,給予兩個月的喘息空間。

不過,何謂「重大傷病」,銀行公會並未明確定義,但表示須由主債權銀行自行認定;換言之,假設A卡債族協商後已繳納了9月的款項,10月卻因失業或生病無力繳款,可向主債權銀行申請「喘息期」,10、11月暫停繳款,只要12月按時繳款,銀行就不會報送「毀諾」。

不過,這樣的喘息期,一個卡債族只有兩期的機會,如果A卡債族在找到工作的數月後再度失業,就無法再次申請喘息期,且喘息期過了未繳款,就立即成為「毀諾」案件;銀行公會解釋,這樣的做法,是「適度反映現況」,也是「站在卡債族的立場為其著想」,不過,銀行也不能做太大的讓步。

針對昨日通過「喘息期」、「前置機構籌備委員會」等決議,仍需經由本月底銀行公會理事會討論,待理事會通過後,才算正式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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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4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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