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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職災給付 認定放寬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勞工若因職業病申請職災給付,過去常因病症不在職業病種類表內而遭駁回,現在有機會也能申請得到。勞委會最近放寬解釋,只要經職業病專科醫師認定勞工疾病確因執行職務而起,報到勞委會認可後,就核定其職災給付。

官員也表示,這項放寬解釋,勞委會近期將發函給勞保局,發函後就馬上生效。至於先前曾申請職災給付、卻因疾病不在種類表上而被駁回者,若未超過兩年申請期限,可再提出申請。

國內職業病專科醫師日前曾批評,國內職業傷病的診斷與職災給付問題叢生,職業病種類表所列出的職業病不完整,職業疾病的判定在國內很少,標準過嚴,每年只有三、四百名病患被診斷出來,與估計應有3萬6000多名職業病患相去甚遠。勞保局官員說,根據現行規定,如果勞工發生職業病,要申請職災給付,主要的認定標準就是依據職業病種類表以及增列職業病種類表;如果勞工的職業病不在兩表內,勞保局就會送到勞委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審查,不過,據勞委會統計,從民國84年至今十多年,該委員會只受理150件申請案,只有50件通過。

過去勞工發生職業病,只要未列在職業病標準表內,除非經過職業病鑑定委員會審查通過,否則多被駁回,很難領得到職災給付。

勞保局官員指出,這是因為職業病標準表是勞保條例附表,也是法律,勞工的職業病未列在表內,就是不在法律範圍內。

勞委會官員表示,近期將發函給勞保局,放寬職業病審查。未來勞工若申請職災給付,只要經過職業病專科醫師認定,即使是職業病標準表未列的疾病,報到勞委會認定後,就會核發職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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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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