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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上訴逾期 景文弊案18人無罪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轟動一時的景文集團弊案,台北地院宣判後,承辦主任檢察官劉承武雖提出上訴,卻出現上訴逾期重大疏失,高等法院基於保障被告權益,昨天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前教育部長楊朝祥、前中信局理事主席張有惠、前立委賴晚鐘等18人的無罪判決。

除楊朝祥、張有惠與賴晚鐘等3人,維持無罪者尚有前台北自來水處工程總隊長廖宗盛、景文高中大股東陳錫南等人。法務部表示,將由台北地檢署研議相關行政責任;另檢察官劉承武則表明會上訴。

雖檢方仍可上訴,不過,法界人士說,若最高法院也抱持同樣認定,這18名被告將就此無罪確定,檢調偵查時所花費心力將付諸流水;法界也對此深感不可思議,尤其法務部已三令五申,且現今也允許檢方先聲明上訴,事後再補送理由。

台北地院於93年6月2日宣判該案,判書正本於同月14日下午送達台北地檢署,依據登記簿紀錄,劉承武於同月23日才簽收,7月5日才向二審高院提出上訴。

但高院指出,14日上、下午,法警黃永華分送兩批判決書至劉承武辦公室,與景文案同屬下午送達的案件,劉承武都於17日簽收,卻獨漏了景文案,遲至23日才簽收。

雖劉承武函覆給高院,表示該案判決書多達數千頁,分為6份判決,當看完並勾稽事證理由,已是23日,因此才以該日為收受日。

高院基於非法定可遲收判決書的正當理由,認為檢察官應於 6月17日就已收受卻於7月5日才上訴,已超過合法的上訴期間10天,才將一審無罪被告仍判無罪。

至於一審判處前教育部常務次長林昭賢,景文專校創辦人張勤等被告14人有罪部分,由於被告們均上訴,二審高院將於本月16日開辯論庭。

89年間,檢方查出當時景文集團負責人張萬利(逃亡通緝中),涉嫌挪用校產且以「大學詩香」別墅行賄黨政人士,以利超貸及違法增班。


劉承武:「十天內怎可能看完數千頁判決?」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針對景文案因超過法定10天上訴期限,被高等法院駁回,負責此案的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承武相當不以為然,他說, 10天內叫我看完數千頁判決書,怎麼可能?

針對法院質疑,為何不先「聲明」上訴,事後補充理由,劉承武則表示,不能詳讀判決書,如何找出判決缺失來作為上訴理由?10天起訴期限規定不合理,如果上訴最高法院還被駁回,不排除聲請大法官釋憲。

劉承武說,10天上訴期限,雖是要保障被告權利,不過,憲法有關保障實質地位平等的法律原則,並非是機械性、齊頭式平等,本案判決書的質、量都明顯大過其他案件的特殊性。

劉承武指出,此案判決書多達6份、合計數千頁之多,司法官自許是司法守護神,自應詳細勾稽判決書的採證是否妥適,再決定是否上訴。

對於法院駁回上訴,劉承武說,法官可以將宣判訂在4個月後,但檢察官看到判決書,10天後就要上訴,根本不合理。

他也認為,民事訴訟的上訴時限是20天,憑什麼刑事訴訟的上訴時限是10天,司法官也要有基本的人權,必要時,將聲請釋憲,來「刺激法律、快速修正」。


檢察官必要時先上訴 再補充理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法務部昨日針對景文案公訴主任檢察官劉承武發生延遲上訴一事表示,將儘快發函、要求各地檢署檢察官落實法院送達判決書時,即應蓋戳章收送,並注意法定上訴時間,嚴禁有延遲上訴情事,法務部並強調,若有必要,檢察官應先辦理上訴,隨後再補完整上訴理由。

法務部表示,早期檢察官在法院法警送達時,並未立即收送,幾天後或一直到決定上訴後才蓋戳章收送,此情形相當普遍,而大多數法院也同意從檢察官蓋戳章日期起才視為正式收受日期。

由於曾發生過院、檢對收受日期解釋不一的案例,故近年來法都採認只要判決書送達給檢察官後,就起算收受日期,為此,法務部曾發函指示各地檢署注意此項規定,否則若導致延誤審判日期,將損害當事人權益。

法務部指出,不論案情重大與否,卷證、被告人數多少,都不是延遲上訴的理由,檢察官必須在10天的法定期間完成上訴,隨後再補充上訴理由,法院都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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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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