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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法拍屋 冒出承租戶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女子范曉如以1300萬買兩棟法拍屋,不料過戶後,原本的空屋卻冒出兩家「餐廳」,洪姓及廖姓餐廳老闆還拿出租約,表示已承租10年,租期到房屋改建為止。范女花錢買屋卻無法使用,向台北地院訴請餐廳搬離,法官認定洪、廖兩人無權占有,昨判決將房屋歸還范女。

獲判勝訴的范女透過律師陳長甫說,這兩棟房子是被蘇姓男子占有,再承租給洪、廖兩人開餐廳,如今法院判決蘇某應返還房屋、餐廳應搬離,總算還她公道。蘇某則透過律師吳家業強調,他有權占有,等看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這兩棟房屋位於台北市萬華區,巷內有許多俗稱「阿公店」的「餐廳」,這兩棟也是餐廳,其中一家目前已無營業,陳長甫律師主張,84年間這兩棟房屋就已遭法院查封,今年遭法院拍賣,屬於不點交屋,由從事房地產投資的范女以1300餘萬元購入。

蘇姓男子則強調,自己在84年間就以每月2萬元向原屋主承租,租期是至房屋「拆屋重建」,他並再將房屋以每月5萬元租給洪、廖兩人開「餐廳」,蘇某強調,有租約為證,且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下,新屋主也應接受舊租約,不能將他們趕走。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85年間法院執行查封時,這兩間房屋為空屋,顯見蘇某主張從84年起承租並非事實;本案可上訴。


不點交屋 海蟑螂較易霸居

記者劉志原/特稿

購買法拍屋應以有「點交」的案件為首選,法院在拍定後,依法須先排除占有,將拍賣物交給買受人;不點交的案件,多半是屋內有人居住或有第三人、甚至是俗稱「海蟑螂」者占有,當事人在拍定後,只能自己設法住進去。

不點交屋若有人占用或租用,買受人只能打官司要求占有人搬遷,但如租用人與原屋主訂有租約,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下,買受人還得承受租約,須等租約期滿,買受人才可能搬進去。

若遇到租約定期100年或沒定期限,買受人豈不買得到、用不到?此時,即得依民法檢視租約是否符合「買賣不破租賃」規定,若租約超過5年或沒定期限,即須至法院公證,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說,若原屋主與承租人訂有超過5年租約,且租約經法院公證,新屋主即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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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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