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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曝光 證人張維嘉不排除告陳瑞仁

記者鄒景雯/專訪

陳瑞仁檢察官起訴書將執行機密外交的證人張維嘉姓名曝光,引起當事人反彈,張維嘉昨受訪指出,起訴書中述及有關他所了解的國務機要費使用部分,內容事實上有所錯誤,不符合高標準的嚴謹度,他合理的懷疑,起訴書談到他人的部份,是否也是如此「零零落落」?

張維嘉不滿表示,既言機密,為何不以代號稱呼,例如張某某,而把他的全名曝光,未來他的人權若因此發生可能的傷害與受損,他考慮控告陳瑞仁。

前新潮流大老張維嘉說明,陳瑞仁調查國務機要費約談了他兩次,一次兩個多小時,一次一個半小時,他對陳瑞仁的印象極佳,謙和有禮,也再三保證會絕對保密,他全然沒想到,起訴書一出來竟然是這樣呈現,他簡直快要抓狂。

他認為,既是機密,就有不可公開的必要,姓名不全都露,難道會影響調查結果與事實陳述的可信度嗎?檢察官辦案也應有個基本概念,如果不是秘密,直接與當事人接觸即可,為何要透過中間人!許多機密在操作的過程都經過精心設計,陳瑞仁如此公告周知,明眼人一看當知道是怎麼回事,不僅讓原先的保護措施破功,甚至已為當事人帶來許多政治與法律上的麻煩。

指檢察官已涉職務過失

張維嘉直言,陳瑞仁已涉及職務上的過失,該注意而不注意,造成機密外洩。其另一嚴重性是,機密工作的對象從此會斷了線,主事者的信用也從此破產,沒人再願意與台灣往來。

張維嘉更指出,荒謬的是,就他參與的部份,起訴書還寫錯,例如文中稱反恐辦公事室主任郭臨伍分二次歸還美金與台幣給楊某某,後又說他張維嘉取回墊款後之存款資料,這不是文不對題嗎?事實上郭臨伍根本就不認識楊先生,如果這是一份精確描述真相的起訴書,怎麼會有這樣的謬誤!

他也質疑,他僅是證人,陳瑞仁就約詢他兩次,而被告陳總統也談兩次,吳淑珍則只談一次,是否符合比例?檢察官為何就可以驟然認定調查無誤?若不是早有「定見」,很可能是為了趕時間,有此必要嗎?為何這樣草率?

張維嘉說,陳瑞仁或許錯認法律位階高於一切,若此,為何有憲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可見國家安全與政治穩定是高於司法的,陳總統接受調查根本就是一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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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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