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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販積欠罰款 官員迫簽本票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彰化縣員林鎮菜販張梧桐因積欠違規擺攤費33萬餘元,9月間遭法務部彰化行政執行處強行帶走,將他關了4小時後,要求他簽署還款計畫書,最後竟又強逼他簽下一張即期本票,張某認為執行處逼他簽本票的行為,根本就是掛牌的「討債公司」。

彰化執行處表示,執行處為了讓無財產可抵扣欠款的民眾免於被管收命運,所以讓民眾分期還款,但規定一定要有親友或親友提供財產作保,若都沒有,才會讓民眾簽署可作為擔保的票據,其目的是給民眾方便,並確保民眾會依計畫還款。

張梧桐指出,他在員林鎮博愛路旁擺菜攤已5、6年,警方每天都會去開違規設攤的罰單,一天最多曾接到4張罰單,但每天擺攤賺的微薄薪水還要養家,根本無力再繳罰款,罰款金額多年累計下來竟高達33萬2000多元。

他說,今年9月18日,彰化執行處一名執行書記官與警方帶著法院拘票到市場將他帶走,隨後將他帶往執行處,並關在一間辦公室4個多小時,書記官提出一份分期還款計畫,要求他分3年還款,第1年每月還3000元,第2年每月還5000元,第3年每月還款金額近2萬元。

張某表示,他自知理虧,因此允諾簽署還款計畫書,想不到書記官竟又拿出1張已填寫33萬2000元金額的本票,要他簽名、捺印,才肯讓他離開。

張某氣憤的說,執行處為了爭取催收績效,不擇手段,甚至要他簽本票,行為與一般的討債公司無異,他很擔心無端又讓他吃上一條未履行票據的官司。


法界人士看彰化行政執行處作法/手段有爭議不違法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法務部彰化行政執行處為求民眾償還積欠的罰款而要求民眾簽下本票,對此,法界看法各異,有人認為此舉與民間討債公司無異,但也有人認為為了「強制執行」催收而採取的手段或許有「爭議」,但應不到違法階段。

彰化地方法院一名法官指出,執行處執行催收有一定的程序與規定,可查扣民眾的財產或將民眾管收,而執行處身為專門「催討」欠款的公部門,本來就容易給人負面印象,若無法依照規定執行,只為了增加執行績效而不擇手段,更容易造成爭議。

不過,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吳俊螢則表示,執行處的業務雖有法律規範,但法律對於施行細節僅點到為止,仍有很大的彈性空間。執行處為了給民眾方便並完成自己工作而權宜行事應是可接受的,尤其允諾給民眾分期繳納並要求提出擔保,也是執行者自我保護的措施,以免日後民眾拒絕實現分期付款計畫,可能會對執行者造成更多困擾。

律師陳世煌也表示,執行處為了達到「強制執行」的目的,施以的手段或許有爭議,但應該不到「逼迫」的違法程度,只是因為過程中有「強制」的因素,才讓民眾覺得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而簽下本票。


行政執行署署長林雲虎說明/簽本票是變通作法

〔記者孫友廉、楊國文/台北報導〕彰化行政執行處傳出該處書記官,要求欠稅人簽下本票一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林雲虎表示,尚未聽聞相關情事,他也認為若有此事,應要探求該欠稅人是否知道所簽本票的意義,以及是否迫於無奈。

署長林雲虎強調,當欠稅人無法提出第三人擔保、擔保品,該署是允許欠稅人提出本票、支票作為擔保,不過,任何人也知道當事人所簽本票或支票,有何實質意義,若無法還、不願還,也還是一樣。

林雲虎表示,這是給欠稅當事人方便的變通方法,顯示的是有無還款的誠意,否則該署也可不讓欠稅人分期付款,要求一次還完。


小檔案:執行處催收程序

根據「行政執行法」與「強制執行法」規定,民眾長期且大量積欠稅金或罰單,可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向民眾催收,執行處依個案發出催告通知,若民眾置之不理,執行處則著手進行「強制執行」,包括查扣動產或拍賣不動產,若民眾名下無任何動產及不動產,則可由法院發出拘票拘提民眾管收,管收期限為3個月,可延長一次,期間民眾可選擇各種付清罰款方式,包括分期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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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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