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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向人民報告 特別報導〉
媒體提問/扁:相信司法會還我清白
〔記者邱燕玲、羅添斌/台北報導〕陳總統昨晚在結束一個小時的談話後,開放媒體記者提問,對於檢察官的起訴書內容及檢方的保密作為,陳總統均提出質疑,特別是有關機密外交的應訊內容,陳總統認為檢方有洩密之嫌。
秘密外交認定矛盾
陳總統說,「我尊重檢察官與司法,想說他會替我保密,不會寫在起訴書內,結果事實發展不是這樣」,陳總統還強調,機密外交能不說就不說,結果說出來害了這麼多的人,「好險我沒全部說出來」,而且同一份起訴書對秘密外交案的認定,有的認定貪污,有的就不算,矛盾嘛。
一、記者問:起訴書表示,不論錢的用途流向,但利用他人發票申領機要費就是既成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總統看法如何?起訴書內容指出,總統首次應訊時,曾提及有關四個機密外交案子,若您當下未說明,為何總統當時不一次說清楚?
總統答:如果說按照檢察官在起訴書內提及,引貪污治罪條例,利用機會,詐領財物罪應屬既成犯,吳淑珍取得發票領取國務機要費時,就已成立犯罪。若這樣的見解是成立的,而且為法院所接受,我今天種種說明都白說了。但是,起訴書內載明很多案,中間F案與民運人士案,為何不算貪污?我也不知道哪個才是對的。
第二,機密外交能不說就不說,我可以保持緘默,但是我尊重檢察官與司法,想說他會替我保密,不會寫在起訴書內,結果事實發展不是這樣。我不是在推卸責任,我希望大家能夠想想看,台灣需要在國際上交朋友,通通攤在陽光下,這樣台灣是穩死的,就算我不做總統,還是有別人要做,但是要不要保守這個機密,使台灣外交的路能持續走下去,給大家做參考。
是否應讓被告說明
二、記者問:原本要對總統夫人在十一月一日進行第二次的複訊,但是為何府方會一再拖延,而讓檢方認定這是在行使緘默權,是不是夫人對此很不高興,而感到非常不公平。另外針對總統部分,原本在十一月六日和七日要進行第三次複訊,結果還沒複訊前就先偵結了,您覺得檢方作法妥當嗎?如果這兩次的複訊有執行的話,是否起訴的結果會大不相同?
總統答:我不曉得檢察官有沒有要在十一月五日、六日,但是我太太在十月卅一日有接到檢察官的傳票,說十一月一日下午四點鐘要在官邸進行第二次訊問。到後來我太太就用傳真以身體不適為理由請檢察官能夠同意把這個庭期延到十一月五日。所以不是拒絕接受訊問,或者稱病故意延宕庭期,真的是因為身體不許可。
至於我的部分,沒有錯,我多次透過辦公室,跟檢方表達有些問題我盼能跟檢察官說清楚,但未獲回應;甚至我太太不願因她生病而影響到結案,所以也主動地跟檢察官講,盼能抱病應訊,時間由檢察官指定,沒有想到得到的回應就是起訴書。
用發票領出錢是事實,但是並不等於一定放在私人的口袋,有沒有用在別的地方,是不是要讓被告有說明的機會。但是,這樣的一個被告人權,被告想要來說明都不可得,這是令人非常遺憾的地方。
三、記者問:總統您剛已經公開宣示說,只要司法一審判決貪污有罪,您就願意下台一鞠躬,可不可以請總統再仔細說明一下,是不是說只要夫人吳淑珍被判決有罪,您就願意下台?或者是說其他被訴的六個人,有任何一人被判有罪,您就願意下台?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說,國民黨今天舉辦了一個遊行,他們訴求「反貪腐」,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也要求總統下台負責,總統您怎麼看待在野黨的這種要求?
總統答:我相信歷史一定會還給我公道,我也相信司法也一定會還我清白,但是我們必須要尊重司法審判,如果司法審判一審判決貪污有罪,如果我太太被判決貪污有罪,當然就是按照檢察官的說法,因為阿扁與太太一樣,我也逃避不了。所以只要貪污在司法一審判決有罪,也不必等到三審定讞,我願意提前下台,我已經講得非常清楚,所以縱使蘇院長在立法院說必須要三審定讞,不必!
其次,任何政治紛爭、憲政爭議,司法的,我已經講過,政治的,就是必須要按照憲政秩序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處理,這一點,我始終沒有改變過,也許大家會有不同要求,我們必須要給予尊重,但是我還是覺得,一切按照制度來,這才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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