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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向人民報告 特別報導〉

國務機要費科目 扁質疑一改再改

〔記者邱燕玲、許紹軒/台北報導〕陳總統昨晚向民眾報告時表示,什麼叫做「國務機要費」?它的性質是什麼?很多人的認知都不同,甚至連會計科目也一改再改、沒有一套非常完整的標準。

總統指出,審計部說「國務機要費」是業務費,但主計處說這是特別費的性質,兩個單位的認知不同,老百姓又如何能夠了解?身為公務人員有時也弄不清楚。尤其他手上有一份八十年到九十五年的國務機要費用途別與科目別的變更明細表,自八十九年迄今變動之時,實在看得眼花撩亂、「霧煞煞」。

費用性質 審計主計認知不同

總統說,「國務機要費」也可稱為特別費加上機密費,也可稱為特別機密費要不就是特別費,有時又稱為首長特別費,有時是特別費加上機要費,有時又稱為機要及機密費,有時又說是業務費加上機要費,所以,到底是什麼費用,真的沒辦法了解,國務機要費從這些用途別及科目別無法充分去掌握、變來變去,真的是莫衷一是,這就是我們國務機要費編列的用途與科目,讓我們真的很難遵循。他說,不曉得剛才唸了一大堆,大家聽得進去?聽得懂嗎?實在有夠亂、「霧煞煞」。

所以,這次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也特別標出來「機密費」與「非機密費」兩項類別。但他要請教大家,在會計科目中根本沒有所謂的「非機密費」,檢察官把它定義說「機密費」是只要領據,不必單據、不必發票,就可以領出來、就可直接來用。但是「非機密費」檢察官認為必須要有單據、要有統一發票才能支領,但其實「非機密費」也是檢察官自己創造出來的新名詞,並不是會計的科目用途別。

他表示,在過去的政府,所謂的「非機密費」中,我們也發現有個人每個月用領據領了一二○萬元,連續十個月,總共領了一二○○萬元,就是在「非機密費」中去領的。檢察官不是說「非機密費」不可以用領據、必須要用發票、必須要用單據。但是過去也可以用領據來領所謂的「非機密費」。所以,不管是審計部或主計處意見的不同、會計科目一再改變,讓大家莫衷一是,連所謂過去總統府的慣例,其實也是前後不一。

總統並反問,做為國家領導人,到底有沒有像其他首長一樣的特支費?副總統有、五院院長有、各部會首長有、甚至於縣長、鄉長都有首長特支費。但在總統府的預算書中,找不到總統的「首長特支費」;做為總統的人,竟然沒有首長特支費,這樣對嗎?「國務機要費」是否就是交際費、就是首長特支費。

首長特支費爭議 是制度問題

他說,做為總統,你說「國務機要費」不是「機要費」,那什麼是「機要費」?審計部說這是業務費、是一般的業務費,一切必須按規定,沒什麼特別之處。做總統要如何做?做總統比副總統、院長不如,比一位鄉長不如,做為總統,難道不能有交際費?

總統強調,國務機要費的性質,若不作一檢討、不建立制度,此事永無休止,不是阿扁「中箭」,馬英九等首長也常會因此而陷入兩難中、甚至讓人誤會。他也相信馬市長不是那種會將首長特支費放入自己存摺、自己口袋中的人,絕對不是這樣,這是制度問題,首長特支費就是有這麼大的爭議。

總統說,他相信這是個制度問題,首長的特支費就有這種重大爭議。全國唯一的一個人,要用國務機要費的總統,為了這個性質,大家的認知不同,結果來說總統「歪哥」、貪污,這種不可承受之過,他真的非常的痛苦,也非常的難過。

因程序瑕疵被誤會 心有不平

總統表示,九十一年七月到九十五年,有在蒐集發票,為什麼要來蒐集發票,為什麼八十九年沒有,九十年無、九十一年以後再來蒐集發票,這不是「吃飽換餓」,也不是說要用這種方式來準備「歪哥」,總統提出四點,供大家思考,為什麼要這麼做。

第一點,過去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不但可以留用,也可以撥沖,也就是說,所有的機密費用花了不夠,可以機密費拿來花,可以流來流去,一直到八十九年、九十年還都可以,但是九十一年後審計單位說不可以,說只能用發票才能報銷,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奉天」專案本來一年平均一億一千萬元,全部可以支用,九十一年一月繳庫,「當陽」專案九十一年的十月也繳庫,這樣以後,總統可以支配的錢只剩下一個國務機要費,沒有國安密帳、總統的私房錢可以動支。

第三點,一年來國務機要費,所有的機密費和非機密費,應該是一半一半。在過去國民黨的時代,有時候是五十五%對四十五%,有時候是六十%對四十%,有時候是二比一,就是機密費佔二,非機密費佔一,二比一,永遠就是機密費超過非機密費,所以才會知道機密費絕對不夠,無法留用,無法撥沖,才要想辦法來拿發票。

第四點, 蒐集發票也不是說現在才有,九十一年就有一直到九十五年,主計單位也好,審計單位也好,為何未指正,說這樣做不行喔,結果這樣連續好幾年都過去了,審計單位也都審定過了,等到第五年才說不行。

總統表示,當然他現在也知道有瑕疵,但是中間若不是接受到錯誤訊息,誤會這樣就可以,現在說這樣是不可以,這樣是不要緊,現在知道了就要改,但像這種程序瑕疵、甚至因錯誤訊息所做的事情,來說這樣就是要「歪哥」、要貪污,他覺得這樣也是很不公平的事情。

一四八○萬 絕沒放私人口袋

當然大家很關心的一個重點,就是最後錢都到哪裡去,有沒有放在私人口袋。檢察官認定中間一二○○萬元的發票,沒有放在口袋,是做為機密外交之用,另外一四八○萬元的發票,則說這是貪污,意思就是說不是用在機密外交工作的部分,是放進私人口袋。

總統澄清,稍早已說明開銷比收入還多,要怎麼貪污?怎麼有可能貪污?檢方對一二○○萬元都承認了,結果一四八○萬元不願承認,中間也包括他太太一四九萬發票、三個孩子差不多三十萬發票,加起來差不多一八○萬左右,五年四個大人怎麼可能只有一八○萬的消費?如果要用這些發票來貪污,消費不只這樣,甚至中間有一百多萬的發票,拿中間的一部分來核銷,如果要貪污就從那一百多萬中間拿出來核銷,要貪還比較有得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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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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