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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軍 竊台網拍個資行騙

〔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網路詐騙又見新招!中國網軍入侵網路,竊走網路賣家資料庫後藉以行騙,一名女大學生不察,上網購買480元的鞋子後,遭對岸詐騙集團騙走3萬元;網路業者已接獲近百名消費者反映,除公告呼籲買家不要上當外,也及時修補網路漏洞,避免傷害繼續擴大。

黃姓女大學生報案指稱,9月她在網路拍賣看上一雙女鞋,和賣家議定以480元成交,她先在網路上填妥賣家提供的訂貨單後轉帳,幾天後,就收到賣家寄來的鞋子。

不料,兩個星期後,黃女接到一通電話,對方先講出黃女的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帳號以及電話號碼等,博取黃女信任,隨後向黃女說,她在轉帳購買鞋子時,設定錯誤,每個月都固定會扣除480元,需要前往提款機重新設定,否則會影響權益。

由於對方將黃女資料說得相當清楚,黃女不疑有他依照指示,前往提款機操作,歹徒並以系統連結到國外主機為由,要求黃女以英文介面輸入,黃女依照指示操作,歹徒最後要求她按下29983幾個數字後,告知黃女已經更正完成,隨即掛上電話。

不料當收據印出後,黃女才發現自己從帳戶中轉出29983元,加上13元交易費,正好達到自動櫃員機每日轉出上限3萬元。

黃女向賣家查詢,賣家表示,公司資料庫遭到入侵,從10月中旬,就陸續接到買家投訴資料疑似外洩,委託資訊公司調查後,發現公司網站遭植入木馬程式,追查IP發現是來自中國福建,已經緊急將漏洞填補,並在網頁上提醒買家不要輕信不明電話的指示。


賣方把關不嚴釀資料外洩 買方可求償

〔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針對網路賣家資料庫外洩,消費者被騙一案,台南市消保官徐銘通指出,網路交易賣家有義務提供安全的購物環境,消費者如果因為賣家沒能做好客戶資料把關,導致權益受損,可依消保法提出損害賠償。

徐銘通表示,消保法第7條明文規定,「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因此業者需要負起「無過失責任」,做好系統管控的工作。

徐銘通指出,市府曾接受過因為企業內部管控不當,導致消費者資料外流,因而受損求償個案。該案投訴人表示曾在北部百貨公司刷卡,後來卻因信用卡資料外洩,遭不法份子盜刷,經過協調,百貨公司最後負擔消費者所有損失後,達成和解。

徐銘通說,雖然網路業者對所屬資料庫都會加以保密防護,且網路其實存在相當風險,如果遇到有心駭客,企業防火牆還是可能遭破解入侵,但如果因此讓客戶遭受損失,消費者可以根據消保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向企業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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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5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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