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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審計部都錯了

■蔡政雄

國務機要費案,審計部依據預算書公開本,認定不能算是機密,所以必須檢附單據;行政院主計處則依據歷史沿革及精神,認為具有機密費與特別費的性質,部份可以不必檢據核銷。如果總統府自始即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所說各節,據以執行並公開對外說明,應可免除各界的疑慮,獲得各界的諒解,即不致有今日的事情發生;錯在持用他人消費的發票核銷,此舉即已違反起碼的公務文書處理規範。

審計部依法行使職權,應予尊重;但必須指出:一、依預算法,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行政院主計處彙編;各機關並按其法定預算,依主計處規定編造分配預算;第九十七條更規定: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出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預算的編製職權在主計處,主計處遂訂有「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以為各機關執行的依據。因此當總統府與審計部見解不同時,審計部理應函請行政院主計處說明解釋,以為審計機關審核之依據,方為正途。二、依媒體報導,總統府九十二年及九十三年度預算,均經審計部決算在案。依審計法第六十九條,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由於規章缺失或…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第七十條,審計機關於政府編擬年度概算前,應提供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及建議意見。因此審計部發現本科目預算執行有疑義時,即有責任適時通知相關單位於編列下年度預算時,作合宜的修正與明確的規範,便於執行與審核。

政府是一個整體,它的業務及其相關規定皆有其延續性,執行與審核如同列車的雙軌。本案演變為社會運動,要求總統下台,並淪為政黨政爭的工具,誠屬不幸;付出的社會成本與代價,更是「罄竹難書」。對此,筆者認為,總統府與審計部,皆難辭其咎。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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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4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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