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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案起訴 特別報導》

檢方書類顯示 扁未干預司法

記者賴仁中/特稿

從國務機要費案書類可證,執政高層確實從未干預司法;一般認為,假使總統夫婦果真大貪特貪,扁會放心地完全不過問司法?連「試圖關切」也不試試?

不少人分析事件邏輯,認為假使總統真有犯罪意圖,而且親手實施犯罪,當檢察機關啟動偵查後,以他一國之尊掌有至高權力,不可能「連碰都不碰」。

現今證實,他未干預,未關切,未過問,連認定他涉案的陳瑞仁也如是說。

換句話說,總統有可能本於內心,自始就認為他根本沒有犯罪,而會有這樣的心境,源自於他內心的坦蕩蕩;可是,昨天他卻被檢方認定涉入貪污等事件,為什麼呢?

有人研判,全案最早起於有些機密外交工作,找不到適當經費可報,府內就把腦筋動到國務機要費上,總統夫人吳淑珍也因此長期蒐集發票協助核銷,再把請領的錢交給總統。另則是一些瑣碎的餽贈、公關等雜務,也用此經費核銷。

但執行過程出問題,一是認為這些錢雖用一般消費發票報帳,但他們長期認為國務費和特支費無異,特支費可這樣報,國務費也可以,沒人想到涉及偽造文書。

再者,有些執行過程太粗糙,連領據、單據都沒,就直接由府內機要官員交派去執行任務或用於它途了,這些便宜行事作法,檢方調查時,不曉得能拿什麼證據證明,有人便自作聰明製造不實的核銷個案,譬如曾天賜。

外界必強力指責,陳總統自己都承認他指示核銷國務機要費,這些虛假的事偽他怎可能不知情,甚至提供為證詞。

然而,也有人認為,沒有任何實據證明陳水扁主導作假,也難證他故意說謊;官場上,下面人要假,反而故意不告知「老闆」的事,不是沒有。

總歸而言,本案所謂違法詐領而來的錢,是檢方依心證推斷出來的,並沒有分毫是從總統或家人處起出A到自己口袋的錢,因此,有罪無罪,還待日後法院見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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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4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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