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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案起訴 特別報導》
能否起訴總統 美憲法有爭議
〔駐美特派員曹郁芬/華府三日報導〕檢察官陳瑞仁在偵查國務機要費案上,認定陳水扁總統與吳淑珍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而貪污是否足以構成總統被彈劾下台?
美國歷史上並沒有總統因貪污罪嫌遭彈劾下台的例子。事實上,美國現任總統是否可以刑事罪嫌起訴?或是彈劾必須先於刑事起訴?根據美國國會研究處的資料,這是一個爭議性極高、懸而未決的議題。
一說被彈劾即可起訴
美國學者指出,有些主張應受刑法約束的法政界人士是根據美國憲法第一條做為依據。美國憲法第一條有關彈劾的條文指出,被判定遭彈劾的當事者必須依法受起訴、審判和懲處。因此,有人認為,一個被彈劾的官員若有違法情事,可以遭到刑事起訴。
一說離職後才可追究
但主張現任總統不可以刑事罪嫌起訴的法政界人士認為,總統是總統職權行使中一個平等部門的化身,美國憲法本來就對總統犯罪,一旦離職後所要受的懲處有所規定,因此,如果能夠起訴現任總統,將賦予司法部門過度的權力。
不過,美國現任總統也要受到司法程序的約束。例如,柯林頓總統在任時,曾遭到寶拉•瓊斯控告性騷擾,柯林頓就無法倖免接受法庭偵訊。
至於美國總統是否可以因叛國、貪污受賄或其他嚴重罪行被彈劾?美國法政界也缺乏共識。美國憲法對叛國罪有嚴格定義,當事者必須是發動戰爭,投靠或資助敵軍。
貪污要下台?美憲無定義
至於貪污受賄,美國憲法並沒有定義。在美國歷史上,共有九位美國總統被眾議院提案彈劾,其中泰勒、強森、克里夫蘭、胡佛、杜魯門、尼克森、雷根和柯林頓八位都因涉及違反法律而被提案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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