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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太鹹濕 通姦定罪首例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1場車禍,1通鹹濕曖昧簡訊,讓1段不倫戀意外曝了光,台北地院法官認定男女被告私通有罪,均依通姦罪判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13萬5千元!這也是國內首宗因簡訊事證而遭認定通姦案例。
案中被告昨得知被判有罪後大聲喊冤,女方說,難道都不能「打嘴砲開玩笑」,因這通開玩笑的簡訊而被判有罪,實在是太離譜;男方則表示,一定會上訴。
一場車禍 簡訊曝姦情
94年9月4日,54歲劉姓珠寶商與27歲呂姓美髮師共乘機車至KTV為朋友慶生,飲酒作樂後,劉某送呂女回租屋處後在返家途中出車禍,醫院遂緊急聯絡劉妻,並將劉某的隨身物品交由劉妻保管。
劉妻清點時,發現1把刻有呂女姓名及電話的鑰匙,引起劉妻懷疑,進一步清查,又見丈夫手機上留有呂女8個月前傳送的簡訊,部分內容竟是「親親我的小寶貝,好想你,你昨晚的精液還有些停留在我的陰毛上,那種你與我同在的感覺,愛上了與你在一起的感覺,這種愛很深一直想把你包住…。」
夫錄自白 法庭上翻供
劉妻看了簡訊的內容火冒三丈,但當時丈夫昏迷不醒,劉妻遂照料劉某直到他清醒,再要求說明,劉某坦承犯行,並錄下「外遇自白錄音帶」,協助妻子追究呂女,劉妻原本有意原諒丈夫,不料劉某康復後,又被妻子發現仍與呂女往來,劉妻遂狀告丈夫與呂女通姦。
多位法官與檢察官指出,通姦罪的要件是「性交」,被告會被認定通姦,多半是因遭捉姦在床或是已生下小孩,而被判有罪,過去罕聞因簡訊而被認定通姦的案例。
內容露骨 判定已偷吃
劉某與呂女在法庭上都否認通姦,劉某主張,自白錄音帶是非自由意志下所錄,呂女還主張她以為劉某已離婚,因此簡訊只是開玩笑;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呂女傳給劉某的簡訊中,有提及「你老婆」等語,顯見她已知劉某已婚。
至於簡訊,法官認為一般朋友,應不會傳送如此具體露骨內容,且呂女傳給劉某的其他簡訊,內容也多屬溫柔親暱、互訴情衷,顯見內容屬實,不是一般的玩笑,可證明雙方有性行為,構成通姦。
法官並認為劉某未說實話,已涉偽證,由檢方另案偵辦。
通姦的定義 法官心證差異大
記者劉志原/新聞分析
依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者與人通姦,可處1年以下徒刑,相姦者亦同,但「通姦」定義為何?
審判實務上,姦是指「性交」,因此如何舉證對方有性交,就成為捉姦成敗的決戰點,通姦被判有罪者,多半是生下小孩或自拍嘿咻錄影帶,以及外遇的一方向配偶認錯,夫妻聯手對付第三者,除此之外,均很難證明「犯行」。
每個法官的法律見解不同,如有人明明在日記中寫下親密過程,但法官仍認為是間接證據,判被告無罪,也有人被抓到與外遇對象脫光光在床上,但因缺乏衛生紙、保險套等「愛的證據」,最後法官認定不構成通姦。
90年間,台南地院即有1則「脫光光蓋棉被純聊天」案例,已婚的陳姓男子與黃姓女友開房間,兩人全裸躺在床上時,陳某之妻帶著員警撞門捉姦,拍得兩人在床上一絲不掛的鏡頭,但陳某與黃女卻被判無罪。承審法官認為,陳某與黃女雖然全裸躺在床上,但並無證據可證明2人當時是在性交或已完成性交,故認為兩人裸體同床,「僅是道德可非難之舉,而非刑罰所能課責」,不構成通姦,故判無罪。
另93年間江姓男子認為妻與網友外遇,遂暗中持妻子寄給袁某的情書及寫有「夜裡在你懷裡落淚」、「初次真實接觸」、「事後一起洗澡」等字句的日記,控告妻子通姦。但檢察官偵辦後認為江某違法採證,證物不具證據能力,故予被告不起訴處分。
另王姓已婚女子寫下與男友性交過程的日記而遭夫發現,夫告上法院,但法官認為日記是法庭外陳述,判王女無罪。
又湯姓男子婚後3日,與麥姓女子在自家臥房發生性行為,且將過程拍攝製成光碟,妻子整理家務時發現這片性愛光碟,憤而控告麥女,麥女遭判3個月確定,另張姓醫生與吳姓女子外遇遭妻發現,妻控告吳女,在張某作證下,吳女遭判3個月,張妻則未對夫提告訴。
至於傳性愛簡訊給已婚者,因此被認定通姦而判有罪,審判實務上屬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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