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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茂林感恩護馬?

■ 謝欣霓

馬英九首長特別費使用疑涉不法,檢調單位至今仍在調查。法務部長施茂林卻說,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不需繳回。真是大錯特錯!身為司法的最高首長,居然可以公然混淆視聽、袒護違法,公款結餘不繳庫分明就是侵占,法務部長居然「視法為無物」。

根據預算法第六十一條,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有賸餘時,除呈報行政院核定,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試問,馬市長上任八年來,沒有用完的特別費有呈報行政院核定,同意留到下年度使用嗎?更何況是將其納為己有,申報財產。

施茂林指稱特別費具有「補貼性質」,意即特別費可視為首長的津貼,那麼就屬於薪資的一部分,理應申報所得稅;然所得稅法第四條卻明文規定特別費免納所得稅,施茂林的說法根本就是自相矛盾、於法無據。

再者,政府各機關預算的用途別、執行方式都比照行政院主計處的預算編審、執行要點來做規範,法務部長施茂林如何能越俎代庖,代替主計處作解釋。況且施部長現在也是被告發人之一,發表這樣的言論無非是想替自己解套,知法卻玩法。

國務機要費一案,就是因為審計部自作主張對其性質另作解釋,因而鬧得滿城風雨,審計部後來也承認馬英九的特別費核銷有瑕疵,也願意為當初的力挺來道歉。如今,法務部又重蹈覆轍,自行認定首長特別費性質,嚴重混淆視聽,司法人員都可以曲解法令、不守法,如何教人民信服,那麼要法律何用?天下豈不大亂?法務部長在此時此刻發表這樣意圖指揮辦案的發言,真不枉費馬英九當年提拔他為主任秘書。

(作者為民進黨籍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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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3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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