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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特別費案 雙許仍為關係人 媒體亂作文章 南檢不解

〔記者蔡文居、孟慶慈、黃博郎、李欣芳、賴仁中/綜合報導〕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長許添財、前副市長許陽明特別費一案,某媒體刊載雙許列被告一事,南檢發言人、主任檢察官林志峰表示,許添財、許陽明二人至昨天為止仍列為他字案關係人,至於特別費使用的發票有無瑕疵,正由承辦檢察官清查中。

林志峰表示,就檢方而言,「被告」與「關係人」只是檢方分案作業的習慣而已,並不具任何意義,不知媒體為何要對是否列被告作文章。

林志峰說,並非列被告就會起訴、關係人就不起訴,重點是證據是否能證明涉及不法,外界不宜過度解讀。

許添財則表示,他尚未被約談,他個人對特別費有一套控管機制,如果檢調約談,一定會很佩服,連小錢都管控嚴格。許添財說,他十多年前擔任立委時,曾就特別費形同變相加薪一事提出質詢,並指出制度不明會天下大亂,沒想到一語成讖。

許添財也預言,特別費的風暴到最後,大家可能都不會有事,這是體制造成的歷史荒唐。

許陽明昨由妻子管碧玲代發聲明表示,他於台南副市長任內特別費的使用,採實報實銷,沒有列入自己的帳戶變成財產,他坦坦蕩蕩,所有資料正在清查,釐清後會立刻公布,也呼籲馬英九應效法許陽明在北高市長選舉前公布特別費明細,以昭公信。

對傳出許也有百貨公司購物的核銷單據,管碧玲表示,任何首長不可能對自己的特別費明細清清楚楚,等許陽明釐清後,將儘快一次公布清楚,管碧玲強調,公布特別費明細才是重點,他認為許比馬更有氣魄。

法界人士則指出,特別費案件中,若出現百貨公司等場所購物的發票,與有無違法並無直接關連性,除非被認定出現「假發票報帳」或「公款納入私囊」等情事,才涉及犯罪。

法界人士說,比如拿特別費到百貨公司買新衣新鞋,並給親友使用,此一用途似已脫離「公」的範圍,很可能觸法;但若用於所屬單位辦活動時的獎品等,就屬「公」用途,不至於觸法。


新聞辭典︰他字案被告、偵字案被告

他字案被告:

檢方受理案件,犯罪事實或被告不明確(包含被告的年籍不明確等情況),分他字案偵辦,若案中有具體告訴或告發對象,可稱為他字案被告,因此只要被告,就算是他字案被告,司法實務上不可能出現「改列為他字案被告」情事。但他字案被告不是「真正的被告」,性質上更接近關係人,法律上並不具意義。

偵字案被告:

有兩種情形,一是犯罪事實與被告都明確時,檢方會將他字案改列偵字案,此時的被告就是「正式的被告」,也就是可能有犯罪嫌疑。

二是檢方調查事實發覺未涉犯罪時,並不會起訴被告,但在司法流程上,必須先將案件改列偵字案,將調查對象改列偵字案被告,才能結案,所以偵字案被告也不代表一定涉罪。

(記者賴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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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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