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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市長選舉特別報導
政黨初選 將納選罷法規範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院朝野黨團昨協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達成將政黨初選納入選罷法規範的共識。這個視為陽光配套法案的法律若三讀通過,過去屢傳政黨提名初選階段的「搓圓仔湯」、買票,甚至是預備犯罪行為者,都將比照一般公職人員選舉處以刑責。
修正草案規定,凡是政黨辦理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提名作業之日起的提名作業期間,只要有違反選罷法行為者,都是法律追訴對象,政黨的中央公職人員初選由檢察總長負責,地方公職選舉初選則由該管法院檢察長負責,督率檢察官查察並受理告發偵查。
未來政黨辦理黨內提名作業時,依規定須仿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公告,公告提名作業事宜,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黨內候選人及有投票資格人的認定事項,且在提名作業公告後五天內報請內政部備查。
現行選罷法對於在投開票所喧擾或干擾、勸誘投票行為的處置,僅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令其退出,情節重大者,函報選舉委員會處分,修正草案明定限制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不准喧擾或干擾、勸誘投票行為,否則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為確保行政中立,草案明定罷免案連署處,除政黨黨部辦公處外,一律不得設置在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的人民團體或經常為投、開票所的處所及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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