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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修法 企業併購 勞工須全留用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勞委會委員會議昨天通過勞基法勞動契約章修法,大幅放寬企業併購留用勞工規定。過去企業併購,是由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但是修法後須一併留用,勞工也有選擇不留用的權利。至於勞工的資遣費和退休金,新雇主應與舊雇主負連帶責任。

勞委會昨天召開委員會議,通過勞基法勞動契約章部分條文修正案,原本也提會討論的修正就業保險法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因與會的工會代表對育嬰留職津貼的財源由就業保險基金支應有意見,就保法修正案則暫保留,留待下次委員會議再議。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合作科科長莊美娟表示,此次修法,參考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明訂企業併購樣態,也就是事業單位有合併、分割、概括承受、概括讓與、讓與全部或主要營業或財產等轉讓情事時,必須一併留用所有的勞工。

莊美娟指出,新舊條文最主要的差別,在於過去企業併購時,必須概括承受「物」的部份,例如公司原本的租賃契約等,但勞工的部份則由新舊雇主商定留用,選擇權在雇主。未來修法之後,勞工也有選擇不留用的權利,不必再任由雇主宰割。

至於勞工若換新老闆,在資遣費和退休金結清部分,莊美娟說,過去曾發生過勞工換新老闆,資遣費和退休金不知道找誰要,基本上應該由舊雇主付,但是現在也規定,新雇主必須負連帶責任,這部份以後企業併購時,新雇主須明確將其列入成本中。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條企業併購需一併留用勞工條款,並沒有罰則,企業老闆若不遵守,勞工權益還是未獲保障,莊美娟說,「法令這麼規定,企業老闆就得這麼做。」


臨時工契約將拉長至三年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勞委會委員會議昨天通過勞基法勞動契約章修法,大幅放寬臨時工的工作契約,從原本的一年拉長到三年。另,此次修法也明訂勞雇雙方違約金賠償上限不得超過一個月預告期間工資。這項修法預定年底前送行政院審議。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合作科科長莊美娟表示,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的區分,主要是以該項工作是否有「繼續性」做為認定標準,所謂的繼續性工作,指的是事業單位想要經營的核心業務所衍生出的勞務,為不定期契約;但若為非繼續性工作,如圓山飯店為因應喜宴臨時僱人為臨時工,須訂定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的差別,主要在於前者無法累積年資、契約期滿離職也沒有資遣費,但雇主仍得為其提撥勞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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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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