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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 須更懂法律

■ 林裕順

日昨(十一月二十日)自由時報製作專題,報導美、日等先進國家警察執法的現況,亦提及我國警政署署長侯友宜宣示:「警察站上街頭,就要扮演『捍衛』戰士,遇到違法情事,絕對不退縮,『強勢』執法才能贏取民眾的信賴。」然而,筆者期盼警察「捍衛」、「強勢」的前提,是來自法律專業的自我提升,以及法律尊嚴維護的信仰。

早期身著警察制服、配掛警職官階,似乎即可代表執法權威,追緝犯罪。或者,配置新式警械武器,以及厚重防護裝備,總得以優勢警力,克敵制匪。可是,現今警察辦案所面臨情勢,乃類如「南迴搞軌案」動見觀瞻,或是「三一九槍擊案」動輒得咎。

另外,以往警察追訴犯罪,對於人犯逮捕或罪證蒐集,往往著重自圓其說。或者,將案件移送檢方後,即可交差了事。可是,近年我國刑事司改,改採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強調追訴過程中權利保障,以及蒐證程序的合法正當。亦即,要求偵查過程須客觀可供檢驗,且論證說明應經法庭審判,以求服眾成理。例如,「蘇建和案」或「徐自強案」,均是殷鑑不遠、應加檢討的案例。

但是,現行警察偵查犯罪過程,似乎習於仰賴上級的意見指示,或期盼仰仗檢察官的光環。自己在警大課堂的教學經驗,常遇到有實務經驗的學生,面對爭議的法律問題,總「不假思索」表現出「屆時再請示」長官或檢座的「神閒氣定」。試想,警察機關對於法律知識總有「倚賴」、「偷懶」的心理,怎能靜心體會法律授權的嚴肅神聖,並感受人權保障的價值可貴。

同樣地,以今年五月彰化KTV遭砸店案為例,現場警方未制止違法行為,致管轄區分局長遭到撤職處分。筆者雖亦婉惜「操守及風評值得肯定分局長下台」,可是,筆者認為理由應非「現場警方未制止違法行為,讓民眾對警察沒信心」,而是,執法人員對於法律規範有所誤解,致使法律尊嚴受到挑釁與威脅。因為,訴訟程序上「告訴」之訴訟條件,並不影響司法警察偵查蒐證,或逮捕現行犯之職責。

民主法治國家,警察工作本質應在法律執行,警察工作尊嚴在於法律貫徹。反之,警察執法或有折扣,無疑自貶立場,自損專業。同時,法治意識將無法滲透扎根,民主制度亦難健全運作。因此,警察嚴正執法,務請立於法律專業的自信,法律權威的落實。

(作者為警大刑事系副教授、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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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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