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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1根甘蔗 2少年裁定收容

〔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肚子餓合偷一根甘蔗啃,2名蹺家少年被法官裁定收容!苗栗縣2名多次逃離安置家庭的少年,日前相偕流浪到竹市,飢寒交迫下偷貨車上甘蔗啃食,經移送少年法庭審理,法官根據評估報告,認為2人應接受機構性教養,當庭裁定收容。

月中的某日凌晨,社區巡守隊在竹市建中一路社區停車場巡邏時,發現一部車旁吐滿甘蔗渣,2個少年在車上呼呼大睡,巡守隊員將2人搖醒,發現他們身上有臭味,顯然已經多日未洗澡,由於前方就停著一部甘蔗車,少年坦承因為肚子餓,遂共同偷一根甘蔗來填肚兼止渴。

巡守隊員表示,由於少年有竊盜之嫌,加上說不出住在哪裡,身分可疑,只好將2人先送到警局,警方調查後,發現12歲的辛姓與14歲的張姓少年,都是來自問題家庭,且本身犯案不斷,被苗栗縣政府社會局安置到寄養家庭,不過2人因為愛玩不能適應,不僅逃離寄養家庭,更在被送往家扶中心後,又相約於4天前逃走。

2人坦承流浪到新竹市後,白天都窩在網咖內,晚上則睡在停車場一部撬開的車上,沒想到因為飢寒起盜心而被發現,儘管偷的是一根甘蔗,但因失主獲悉後堅決提出告訴,且2名少年都是協尋人口,依法只得移送少年法庭審理。至於被撬車的車主,則不願提告訴。

少年法庭法官根據社工人員訪查評估報告,得知2名多次逃家少年「顯然不適合家庭教育功能」、並被建議「接受嚴格的機構性教養」,於是當庭裁定收容。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27條: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但於少年犯罪時未滿14歲者,不適用之。

第29條: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1.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輔導。

2.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3.告誡。

第42條: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因案裁定保護處分的少年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製表: 記者蔡彰盛、朱俊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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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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