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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馬兩案 都應不受理

■鄭昆山

近日來,馬英九市長兼國民黨主席,因為特別費的爭議問題,轉趨熱絡,尤其牽涉到二○○八年的總統大選,加上國民黨是否變更內規(國民黨的排黑條款是馬英九上任黨主席後設的,規定黨員遭起訴即不能提名競選公職),在在牽動政壇神經。本文即嘗試就「法治國刑事政策」的角度,論述於后,供有關人員參酌!

有人認為,特別費就是變相的薪水,這是制度的不明確,也許有「道德瑕疵」,但不是犯法。也有人認為,該改的是制度,而不是用監獄來解決。原則上是對了一半,因為如果沒有陳水扁總統的國務機要費,總統夫人吳淑珍被依照刑法第三十一條身分犯的共同正犯起訴,就不會有「特別費」案外案的問題。

陳瑞仁的起訴書中,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就是「司法不能逾越權力,干預行政權」,所以他接受了主計單位對於總統國務機要費的說辭,那一半不必查核的,就不查核,陳瑞仁查的是需核報的那一部分。不過,阿扁的「假發票」情節,若被認為應該依法起訴,事實上有許多問題存在。

首先,檢察官及法官有這麼大的權限審查行政權包括國防、外交的每一件事情嗎?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除互相制衡外,三權的核心事項,是否也應互相尊重?司法的謙抑性、司法的自制(judicial self-restraint)性格跑去哪裡了?「司法自制」原則,我們可以從大法官解釋釋字第三二八號來理解,政治問題不受司法審查;國務機要費及特支費或特別費的問題,不是屬於行政裁量的問題;在制度未臻明確以前,似乎不宜由司法機關,濫行起訴判刑。

但問題是,總統夫人已經被起訴,為了「平等原則—相同事物相同處理,不同事物才可以有差別待遇」,馬市長被起訴,似乎只是時間問題;但起訴後,我個人認為,這兩個案件,宜由審理法官,依據刑訴法第三○三條規定,為不受理判決(對於被告無審判權),或可停止審判,由法院大法官會議來解釋,是否有違背權力分立原則。尤其是,近日發展結果,包括司法院翁院長將特別費匯入私人帳戶,被告發涉及貪瀆問題,如何解決,更是如箭在弦上。

國民黨批評,民進黨立委為了救陳水扁總統一個人,把全國公務員都當賊;民進黨立委則批評馬英九自己拿刀殺人,卻說人人都有刀、都殺人,才是真正的泥巴戰。但是藍綠混戰的結果,必定兩敗俱傷,唯有透過法理上探究—法治國刑事政策,「刑罰是最後手段(ultima ratio)」;依照「行政裁量與司法自制」法理,妥慎處理,才是正道!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刑事法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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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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