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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值達0.58/可安全駕駛 酒駕無罪
超速被攔 依法送辦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台中縣1名李姓男子今年8月間開車上班時,因超速被警方攔下,酒測值高達0.58,警方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彰化地院法官在審理後,以「不能安全駕駛才是犯罪要件,駕駛人體內酒精成份逾一定濃度非要件」為由,判決李某無罪。
法院判決指出,李某今年8月26日晚間在家喝酒,直至晚間11點多就寢,翌日清晨6點多,開車南下至雲林縣上班,卻在國道因超速被警方攔下,警方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已超過法定值,警方隨後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彰化地檢署,檢方偵結後將他起訴。
不過,審理法官卻指出,李某在酒後平衡檢測紀錄中,所畫的圓圈都在同心圓環狀帶內,線條尚平穩,並無顫抖或突出,字跡也還算正常。
查獲前後觀察正常
此外,警方在「查獲前後觀察表」中,除「超速」項目外,並未指出李某有蛇行、車身搖擺不定、偏離常軌等情況,警訊時,精神狀況也都正常。
法官指出,根據刑法185條之3「服用酒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規定,「不能安全駕駛」才是犯罪要件,駕駛人體內酒精成份逾一定濃度非要件,所以,在除了酒測值超出標準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李某已無法安全駕駛交通工具情況下,理當諭知李某無罪。
預防車禍 檢警不認同判決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彰化地院法官將1名酒測值高達0.58而被起訴的男子判決無罪,地檢署難以接受,隨即提出上訴,而平日負責第一線取締工作的警方則表示,判決取決於法官自由心證,並不影響他們依法取締,但這樣的判決確實讓人覺得很奇怪。
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慧瓊表示,酒測的標準是經過許多專家研究後訂出的,符合一般人情況,雖然可能會有個案因體質特殊,而可以「千杯不醉」,但前提應該要有很強烈而具體的證據,否則,「無法安全駕駛」標準又何在?對此判決,檢方已提出上訴。
彰化縣警局交通大隊長黃君韜則表示,警方執行酒駕取締,都是依法執行,這樣的判決確實較少見,他們會將此判決反應給警政署作為將來修法的參考。
員林警分局長邱文亮指出,公共危險罪的用意在於「預防」因酒精影響人體反應而造成的車禍意外,所以需要1個適用於多數人的統一標準,才不會讓警方執法時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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