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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坐牢 大官特赦?

■ 陳耀彬

對於昨天自由廣場「撤回三罷 撤回起訴」,以及「先定罪 再特赦」兩篇文章,筆者認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平(貧)民小偷從來就沒有白白被特赦的機會。特別費被不當使用或被納入己有者,就有如平(貧)民小偷之贓款(物),仍應追(繳)回。

但是,由檢察機關調查歷年來大小官員之特別費使用情況,再分別起訴、法院審理判決,工程太浩大,浪費全民資源;建議應由各關係官員自行斟酌(如自信清白或不會被舉發可置之不理)、自行(或請人)清查、申報(比自首好聽些),然後由簡易法庭判定登錄在案,後據以追繳。且此事不宜由總統頒布特赦令解決,應經由全民意志,經立法機構制定法律,於一定期限內由特定機關(值得考慮新成立一個廉政署)受理申報並追蹤執行。一過期限歡迎舉發並主動調查(制定每年度一定比例以遏止心存僥倖者)。以後特別費之使用,應更嚴謹明白規範,尤其應不得使用於婚喪喜慶此類可累積個人聲望者。如此,方能符合真正的社會公義。

(作者為電機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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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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