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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花高 可導入生態補償制度

■ 林鐵雄

蘇貞昌院長十八日在花蓮表示,只要環境差異分析過關,蘇花高即可動工。環保署明天將先舉行「東部交通政策環評」公聽會,蘇花高是否興建,支持與反對雙方又要進入另一階段攻防。

雖然我國環境基本法第三條明文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然而證諸實際行動,以國家長程利益為思考的永續發展理念,仍然不敵各種短程利益之排列組合。

過去之工程開發,在經濟掛帥的前提下,常常忽略了生態衝擊,造成各種生物棲地面積減少與品質劣化,進而導致生物多樣性之喪失。因此,歐美各國於一九八○年代逐漸發展出生態補償制度,用以降低工程建設對生態環境之衝擊。

實施生態補償,需考慮迴避(Avoidance)、減輕(Mitigation)、補償(Compensation)的程序,也就是所謂的補償程序三原則。當開發行為可能造成生物棲地之破壞或生態品質降低時,必須首先考量迴避(或部分迴避)可能造成衝擊的區域;當無法迴避或是僅能部分迴避時,則需設法讓衝擊最小化,亦即實施各種工程性與非工程性之減輕衝擊措施;當應用所有可行之減輕措施後,仍有無可避免之生態功能與品質損害時,再進行最後補償措施。

台灣道路建設即將進入「生態道路」階段,採用各種減輕衝擊措施已被列入設計施工之考量中,且環境影響評估法中亦有迴避與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之規範要求,然而如未能建立生態補償制度,僅依靠工程上之減輕措施,並未能保障生態品質「無淨損失」之目標;對於生態保育與經濟發展間之衝突,亦未能提供一種機制予以緩和化解。

補償制度之實施一方面在於補救工程對生態衝擊造成之影響,另一方面為增加自然保育在決策過程之重要性,並可將社會各界與政府部門不同之意見即早導入決策過程。因此,建議政府,針對重大工程建設應趕快建立生態補償制度,以挽救節節敗退的台灣生態,並可緩和社會上開發建設與生態保育兩者尖銳之對立,亦有助於公共工程之順利推動。

(作者為義守大學土木與生態工程學系副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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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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