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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憲法第76條

■ 莊柏林

看過幾次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筆者認為此攸關台灣的國家定位問題。

由於台灣猶掛著「中華民國」的國號,不得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爭正統,在世界一百九十二國中,只能與二十四個蕞爾小國建交,這些小國動輒就以斷交威脅,總統府只好私下饋送贈禮以求轉圜,可以拿到收據嗎?審計部竟史無前例的要求正式發票收據始能核銷相關費用,使得總統夫人因多方網羅發票而遭起訴;如以相同的證據經驗法則,馬英九等有關人員,也應難逃法網。

筆者曾於台開案期間提出法的基本涵義,即司法官不應該是死板的法匠,而是衡平、是非、曲直的評判者,並介紹日本憲法第七十六條條文:「所有裁判官(指法官、檢察官),應依良心獨立行使其職權,並受憲法以及法律之拘束。」將良心擺在憲法及法律之前,也就是良心是司法官衡量判斷是非的最高準則,憲法次之,法律再次之。

台灣雖於兩千年政黨輪替,落實普世價值的民主政治,但國會在朝小野大的生態下,改革如正名、制憲等寸步難行,無法走出「一中枷鎖」,這也是陳水扁政府不得不以國務機要費支應秘密外交的最根本原因;司法官如陳瑞仁者,難道無法體察嗎?陳檢察官只看到中國國民黨留下來的法律,而沒有看到台灣所面臨的中國威脅,也看不到台灣的外交困境,不僅忽視大是大非的良心,也忽略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不受刑事追究的規定,就上開日本憲法條文而言,已屬本末倒置。美其名「孔明揮淚斬馬謖」,卻是先論法律,置最優先的良心與次優先的憲法於不顧,難怪遭到法界如洪英花庭長、黃瑞華院長、李鴻禧教授等為文批評。

希望台北地院審判庭能體察法的基本涵義,先了解台灣面臨的外交處境,次深究憲法真諦,秉諸最高標準的良心,做最正確的判斷。(作者為前國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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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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