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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多家企業租稅減免需重審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為避免企業以「台灣研發、中國生產」模式享有國內租稅減免優惠,財政部與經濟部已修改規定,今年起產品工程服務業不能再申請促產條例的五年免稅及投資抵減,至於去年底前已取得租稅減免核准函的160多家企業,財政部則與經濟部訂定「審理原則」,只有專門對製造業提供產品工程研發、設計及技術移轉的技術服務公司,才可以繼續適用租稅減免。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黃定方指出,2005年底前取得五年免稅及投資抵減的160多家產品工程服務業,其延遲免稅期間最長達11年,但財政部已會同經濟部訂定「產品工程服務適用2006年1月1日修正前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審理原則」,並於今天起生效,這160多家產品工程服務業,須符合該審理原則,才能繼續享有租稅減免。
審查產品工程服務業
黃定方進一步指出,該審理原則明確規範,產品工程服務是指專門對製造業提供產品工程研發、設計及技術移轉之技術服務公司;舉例而言,甲公司是數位相機製造商,委由乙公司進行研發、設計,乙公司為甲公司提供技術服務所收取的報酬,即可適用促產條例的租稅減免優惠。
黃定方說明,依據上述審理原則規範的產品工程服務適用範圍,如對於已取得核准函之投資計畫有獎勵項目適用疑義,可檢附投資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具函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再次確認或改按其他項目變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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