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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與趙建銘

■ 楊銘錄

十一月十八日報載財政部次長李瑞倉表示,特別費匯入私人帳戶後,卻未用於公務,則應追回款項,而不是課稅問題。惟今年六月一日財政部與台北市國稅局,對趙建銘之非法所得則表示,非法所得也是所得,必須要繳稅,國稅局將根據起訴書的事實追逃漏稅,若依檢調發現趙建銘有逾六千四百萬漏報所得稅,初估補稅與罰款將逾五千一百萬元(目前僅就臍帶血代言費一千七百萬元補稅完竣),何以對象不同,財政部解釋有所差異?

依財政部81.2.20台財稅第810759763號函釋:「經營六合彩賭博之收入,其未經沒入部分核屬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是以馬英九市長歷年特別費餘額,將來如查證非屬貪污未經追回,應即予補稅送罰。至於其於九十五年度清理後,另以捐贈公益團體方式捐出(不屬公款繳回,且屬進行調查後行為),亦僅能於捐贈年度列為所得減項,而不得攤於收入各年度,亦即不影響其各年度所應追補稅款。

另附帶一提,馬市長一再強調,「將帳戶裡的財產申報,也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規定」,意思是雖申報財產並不表示為其所得或財產,但馬市長有沒有注意到,負債的申報亦是規定事項之一,既然帳戶裡部分是剩餘的公款(已跨年度部分,政府經費支出已辦理決算,並經審計機關審定,已不含於政府財產之內),即是負債的一種,為了顯示不屬自己財產,申報了資產同時自應申報其中擔負的負債,如因對會計的不了解,起碼在存款項下附註其中多少為公款,豈不即可避免「申報反而貪污,沒有公理」?(作者為會計師)

■ 鍾震桂

馬市長特支費,依他自己說法,從依法執行沒有不當使用到公益捐款,所有說詞都是在為其支持者所期待的「清廉」和自己的「目的」而架構;而趙建銘父子涉及內線交易,依照他們說法,從朋友介紹沒有不法,到部分獲利做公益捐款,也是另一種理虧的反應。雖然兩案基礎不同,但都以公益捐款掩蓋其心虛。

重點在:台灣已經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就依民主法治的司法審查制度來進行,對同一件事同一個標準的就事論事,有貪污則定罪,無貪污則還以清白,包括陳總統的國務機要費也是如此。(作者為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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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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