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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回

■ 林岱樺

有關馬英九市長「公款私捐」問題,這筆款項原本屬於歷年來未用完的公款,國家對這筆款項擁有所有權;因此縱使馬英九捐給公益團體,仍不能免除其返還國庫的義務。為了保全政府財產,以免公益團體日後被追索而被陷於不義,政府應儘速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就該筆公款禁止移轉給其他團體,如馬市長有各種新的捐贈行為,概與此公款返還國庫無關,以免日後在追討時衍生新的法律爭議。筆者並闡述理由如下:

一、此款項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被侵占的「贓款」,政府應向法院聲請「禁止移轉」的假處分:這筆款項係近幾年台北市長特支費未用完且未繳庫的款項,其所有權為國家與全民所有,馬市長對這筆款項根本沒有任何支配的權力。有鑒於這筆款項在法律性質上已經屬於被侵占的「贓款」,馬英九不應在司法完成調查前,「誤」以為自己對這筆款項還有支配權。同時我們也要求政府在本案偵查審判期間,儘速對此款項向法院聲請禁止移轉的假處分,以保全政府財產。

二、馬英九市長應尊重司法,不應在司法進行偵查時,將標的物所有權進行移轉:曾經擔任過法務部長的馬市長應尊重司法,不應在司法正進行偵查時,任意將這筆應繳還國庫的款項的所有權移轉給任何公益團體,以免造成日後追索的困難,反倒陷各公益團體於不義。

三、馬市長應以謙卑、反省、認錯的態度,將此公款返還國庫,否則日後恐將面臨「雙重損失」、「多蝕一把米」的困境:馬市長不應一錯再錯,又藉此機會再沽名釣譽,轉移社會大眾對其於公務上清廉操守的質疑;而應將這筆款項以謙卑、反省、認錯的態度返還國庫。反之,如馬市長將這筆款項捐出後,並不代表其得免除返還國庫的義務。例如某公司主管將所侵占公款捐出,難道該公司就要認帳嗎?這是基本的法律常識,國庫難道要自認損失嗎?馬市長不要以後又落得「雙重損失」的窘境,產生「多蝕一把米」的結果。

四、馬市長不應就此公款再享有任何個人節稅利益:馬市長不應藉由捐贈給公益團體的機會,又獲得抵減所得稅的節稅優惠,以所得稅率百分之三十為例,捐贈一五四七萬元可以產生節省四六四萬所得稅的效益,馬市長不應就此應還給國庫的款項,再享有任何個人節稅利益。

(作者為民進黨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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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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