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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風暴特別報導〉

就法論法/捐出犯罪所得 不能免責

記者賴仁中/特稿

檢方正在偵辦台北市長馬英九的市長特別費案,馬英九昨夜宣布將全數捐出任內不需原始單據直接撥入個人帳戶內的特別費(每月十七萬元),這項動作對進行中的司法案件有何影響?

最近幾件司法調查案件,都有人提出將「爭議款項」捐出從事公益;不過,相關款項一旦被認定是犯罪所得,法律上「即成犯」理論,就算將非法所得全數捐出,也不能免於法律究責。

「即成犯」見諸最高法院多項判決、判例中,它的精神是「行為一完成,犯罪就完成」,比如有人竊占國有地種菜,只要一占地種菜,就等於完成犯罪,即使後來不種,還把賣菜錢捐給公益團體,仍要依竊占論罪。

有人謂,如果犯罪持續中,還「未完成」、「未終了」,就先捐出犯罪所得,是否不屬「即成犯」;前述是謬誤解讀,因為從法律角度看,一出現犯罪行為就等於「完成犯罪」,如果一直持續犯罪,則是「狀態的持續」,而不是「行為的持續」。

換句話說,捐錢不影響刑事追訴程序,如經檢方認定涉及貪瀆等罪起訴,因犯罪得來的錢財怎麼捐,犯罪早已完成,法院仍要依法論罪,頂多可視為「犯後態度良好」、「知所悔悟」而獲法官斟酌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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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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