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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發票 涉偽造文書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依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國務機要費的認定,使用不符實際名目發票核銷經費,即已構成偽造文書罪,若兩案一視同仁,則馬英九的特別費案至少難逃偽造文書罪嫌。

至於是否再涉貪污,則視核支出來款項的流向,有無落入私人口袋而定。

刑法第二一四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馬英九疑涉特別費弊端發展到昨天,出現「拿別人發票核銷特別費」的具體案情,此與查黑中心認定國務機要費案涉及偽造文書的情節相近,故有法界人士強調:「國務費案若被認定有偽造文書問題,特別費案也跑不掉」。

問題是,目前已有市府人員跳出來護駕,表示前舉是實際核銷作業上出現的問題,相關說明似有意讓馬與「他人發票核銷特別費」一事脫勾。

相關說法是否屬實,或其實是一肩扛下,市府高層早就知情或主動指示,皆待檢方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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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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