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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判治療 被害愛相隨
〔記者陳信仁、林明宏/南投報導〕性侵案被害人竟陪著加害人一起接受心理治療!南投地檢署觀護人發現一些情侶,因女方未成年,男方吃上性侵官司。但男方被判緩刑向觀護人報到或做心理治療時,總還是與女方出雙入對,出現被害人陪加害人的景象。
南投地檢署觀護人室最近受理2起妨害性自主的緩刑保護管束個案,當事人雙方都是來自單親家庭,其中,未滿18歲的阿吉與離家的15歲女友同居,女方家長獲悉怒不可遏,控告阿吉性侵,阿吉為此被判刑6個月,法官念其初犯,給予緩刑3年。
另起性侵案件,則是25歲的男子阿勝在網路聊天室結識讀國中二年級的小莉,2人偷嚐禁果,男方自知理虧欲前往提親,卻因聘金價格談不攏,女方家長控告對方性侵,阿勝被判刑1年8月,緩刑3年。
2人於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觀護人通知前往報到時,觀護人意外發現被害人竟都陪著加害人出現,還告訴觀護人他們原本就是很好的情侶,只是家長反對才會被告。
男女都說雙方還在交往,經常在一起,其中阿吉因最近當兵,才較少時間與女友約會,阿勝則由女友陪著前往草屯療養院接受心理治療。
南投地方法官指出,被告受到保護管束、緩刑或假釋期間,並無法律禁止雙方接觸互動,但觸法的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若繼續與被害人往來,甚至又發生關係,即容易再次被告且加重成感化教育,成年被告則可能因此被撤銷假釋、緩刑。
也有社工員發現,部份少女家長提出告訴後,將少女當做籌碼與少男家長進行賠償談判,從中獲取賠償金,已加強個案輔導。
小法典
刑法第227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製表:記者陳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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