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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當總統遇上檢察官」

■ 陳春生

拜讀陳師孟教授昨天自由廣場大作「當總統遇上檢察官」一文,至感敬佩,經濟學者對法政問題能作如此深入分析者實不多見。但文末「建議」陳總統宣布在明年初以「因故無法視事」引退離職各點,吾人則期期以為不可,因所建議各點已脫離憲政體制。

就程序正義而言,國務機要費的報帳問題,一九九七年間總統府曾行文審計部與主計處表示,國務機要費支用程序和以前一樣,「經費性質特殊者,不用憑證」,且獲審計部同意。民進黨政府依慣例行之,為什麼政黨輪替就找麻煩?

就法治而言,總統下台除被罷免與被彈劾之外,沒有其他「辭職」、「停職」、「請假」之規定,且總統也非「不能視事」,如今國親兩黨及紅衫軍以細故欲強迫總統辭職下台,已經與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規定牴觸,陳總統係由全民直選,無權放棄豁免權,不得輕言離職。國親或紅衫軍的「革命」行為,並不具正當性。

美國歐本斯坦(W.Ebenstein)教授言:「人民反抗政府的權利,只能在討論與同意(discussion and consent)的方法已被暴虐的專制政府封鎖之後,始得行之。在討論之門徑永遠敞開的社會,民主主義者不能主張反抗國家從事革命的權利。」

台灣是一個民主法治社會,討論之門敞開,我們沒有「革命」的權利,而是要努力健全「公民社會」的理想,要努力修練下列修養:熱心參與公共事務,尊重法治與程序正義,超越黨派族群,顧全大局,容納異己、尊重不同意見,要有運動家精神,要自律與自我反省。如果台灣人民普遍能具備這些修養,相信國務機要費案,甚至如國家認同等更高層次問題,我們都能有效溝通,並循序解決歧見,獲得共識,共同創造一個更和諧的社會才是。

(作者為台大名譽教授、台灣公民社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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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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